国税总局辟谣公告引舆论哗然:谁在伪造47号公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01:1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郭晋晖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一条有关“年终奖计税方法从9月起调整”的消息被多家媒体放大发酵,央视等中央媒体亦卷入此事。昨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此公告及解读稿系伪造,一时公众哗然。
上个星期六(8月13日),广东一家媒体发布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了修订。
报道称,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之后,可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
8月14日,这则消息被多家都市报转载,甚至成为头版头条。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亦报道了此事,并做解读。
这则报道并非空穴来风,至今网络上还流传着这份所谓“47号文”文档,文件共有21条,将近上万字,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
从文件内容看,里面详细解释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董事会、派发红股等征税问题。口气与专业性俨然是权威部门发出一般。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未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记者从国税总局网站上可以查阅,目前最新的通告是7月29日成文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并无所谓“47号文”。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岳树民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的年终奖计税方法,在税率表临界之处,确实会存在“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
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奖金计税方法最近一次改革是2005年。在2005年之前,纳税人所有的奖金都要一次性计税。从2005年1月开始,首次允许奖金分月分摊计税。也就是说,先将奖金除以12,以得出的数字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月计算而且是超额累进。超额累进的意思就是当数额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的时候,它的税率高一级,但原来的那部分还是用低一级的算法计算。
“按照2005年的规定,只有一个月税收是用超额累进,而有11个月做法变成全额累进,因此当你发奖金除以12个月,那么这个数字和税率表临界的时候,每增加一块钱造成的结果税负的增加额,超过奖金增加额。”刘桓说。
岳树民表示,年终奖除以12只是要确定税率,并非真的分摊每一个月去计税。2005年文件之后,事实上奖金税率是比以前降低了。这实际上是一种税率优惠政策。
刘桓也认为,若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终奖金税率按照常理来说应该在基本工资之上。而现在这种计税方式纳税人是占了便宜的。
因此,国税总局也规定,这种计税方式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金必须计入当月工资计税。
刘桓表示,现行年终奖的计税方式确实存在上述一些问题,目前中国正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较大幅度改革,因此有人认为作为一个由于技术问题所产生的误差,应该能够在这次税法改革中一并纠正。“纠正是早晚的事情,但不一定要在这次税法改革中纠正。”刘桓说。
岳树民则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税率表临界的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这种情况,因此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
事实上,上周五国税总局就新的个税法实施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曾就年终奖举了一个例子,也从侧面证实了目前年终奖计算并未像传闻中那样修改。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