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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III”引导商业银行转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7 06:56 来源: 金融时报

  韩雪萌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资本质量和水平是其吸收风险最前端的防线之一。银监会一直要求商业银行股本和留存的利益组成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总资本的75%,并且主张从严扣减项目。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

  记者韩雪萌近日,被称为中国版“巴III”的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一部商业银行监管办法框架亮相。8月15日,中国银监会向外界公布了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从战略高度推动我国银行业在“十二五”时期转变发展方式,意在引导银行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并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

  根据《办法》规定,被归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小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将提高0.5个百分点至10.5%。尽管银监会表示,资本监管新标准不会导致银行产生大规模的融资需求,目前,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但是仍不可否认,从长期看,标准的更加严格,将对国内银行业长远发展,特别是战略选择规划,有着深远影响。虽然目前该稿还处于征求意见中,但银监会表示,银监会将于9月底之前通过调研、会谈等形式征求银行和社会大众意见,之后将完善文稿,争取在第四季度及时发布,指导商业银行从明年起开始实施。

  “最近几天,我们就将连续召开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讨论会,分别听取它们对《办法》的意见。”银监会有关人士8月16日向记者透露。事实上,此前,银监会也就此召开过多次银行业内的有关会议,对目前这一稿内的诸多内容进行了推敲和商定,才得以形成目前这样一整套具有前瞻性的、反映我国银行业实际、与国际标准接轨资本监管总体框架。

  对于这部中国版的“巴III”,银监会国际部等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对大型银行来说,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目前正在执行的基本一致,各银行已经在按这个进行准备,预计《办法》出台,对大型银行影响不大。《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的新规定,特别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引导银行把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使银行资产结构优化,并与国际规则一致。

  “短期影响不大,长期影响不小。”银监会有关人士在评价这部监管办法时如是说,“如果银行还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高速扩张规模主导,长期而言对银行的影响是不小的。”

  事实上,中国的银行监管标准在全球来说,也是十分严格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资本质量和水平是其吸收风险最前端的防线之一。银监会一直要求商业银行股本和留存的利益组成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总资本的75%,并且主张从严扣减项目,如对银行间互持次级债进行扣减。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强大的资本实力为国内银行抵御本轮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了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也为进一步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为了对银行进行资本约束,并鼓励银行的结构转型,《办法》对资产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银行境外债权资产、公共企业、银行债权、小企业和零售贷款资产等。具体要求是: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据银监会内该《办法》参与制定者介绍,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所进行的调整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对以零售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银行有利,这也符合银监会目前的监管导向。在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发展潜力逐步下降的情况下,对微小企业的关注,将使商业银行从“傍大款”、“垒大户”的传统发展模式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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