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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保法:老有所养 惠及民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8 07: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聚焦社保法:老有所养惠及民生

  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满月有余。作为一部民生大法,它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对以前社会保障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全面改善,兼顾了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利益。本报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法条进行解读,从细微处感受这部法律给民生保障带来的实惠。

  医疗保障:人人可享有

  社保法要求,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在因患病或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实现“病有所医”,有效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

  作为医保参保人,感觉最麻烦的事情就是自己总要先垫付现金,出院后到社保局报销,费时费力,还要占压一部分资金。

  针对百姓对医疗费用报销麻烦的普遍反映,社保法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过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既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少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曾全程参与制定社保法的浩雪博士解读说:如果你参加了广州的医疗保险,在北京出差生病了,不用担心,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直接拿着医保卡在北京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是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由社保基金结算了。“主要是方便参保人,特别是那些不怎么富裕的参保人。”浩雪博士强调。

  在上海生活工作的李女士,打算回老家江西。但让她苦恼的是,她之前在上海参加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法异地转移,只能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到江西再重新参保,这样她的缴费年限就要重新算起。

  社保法的出台彻底打消了李女士的顾虑。法律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部法律明确了医疗保险关系应同养老保险关系一样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将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无障碍”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保经办机构在下一步医保关系转移工作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引和硬性规定,同时也是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体现。

  还有一种情况,参保人因交通意外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属第三方责任,但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参保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这样的情形社保法有无规定?

  对此法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针对上面的情况,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确保参保人得到及时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这一规定,解决了应由第三人负担但暂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迅速得以解决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助,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何欣)

  

聚焦社保法:老有所养惠及民生

  老有所养:法律有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今年已近40岁的郭女士,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靠做家庭钟点工服务为生。郭女士之前没有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考虑到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她希望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新颁布实施的社保法使类似郭女士这种情况的人如愿以偿。

  社保法中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了法律支持,郭女士就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参加养老保险,使自己老有所养,解除后顾之忧。

  李先生是企业职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只交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5年的要求。按照之前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样一来,李先生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将面临没有物质保障的问题。

  在充分考虑各个群体利益的基础上,社保法本着真正惠及广大国民的初衷,在法律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条规定不仅惠及那些缴费年限不足而又希望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也充分考虑到一些农村户籍或是无力再继续缴费的人员的现实需求,给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吃了一颗养老保险的定心丸。

  在家务农的农民享受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在社保法中有所改善。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从而有效减轻了农民缴费的负担,保障了农民的晚年生活。

  对于城镇职工来说,除了缴费年限不够,随着工作流动性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社保法对此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职工利益。

  生育失业医疗费:惠及民生

  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不需要个人缴费,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作出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明确了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扩大了受益面。

  赵先生的妻子小慧怀孕了,可是小慧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如果赵先生所在单位给员工上了生育保险,那么小慧生孩子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

  社保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浩雪博士解读:“以前生孩子都是个人来负担,以后不用了。比如你工作了,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你的太太没有工作,如果生孩子的话,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法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社保法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如果职工要跨地域就业,这些关系可以随着本人转移,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法律还同时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体现“救人要紧”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法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最大限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过去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的现象。

  2006年,农民工钟建喜因工发生车祸,用人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35万元。可是,用人单位用各种方式逃避支付,后来干脆搬离了厂址,转移了财产。执行其判决变得遥遥无期。

  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担心单位不负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帮助解决。浩雪博士解释,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如果工伤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而是第三方过错,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社保法对此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社保法还相应地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本来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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