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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监管政策出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2 11:03 来源: 财新网

  该监管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试行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新的里程碑。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将有据可依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证监会8月19日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该监管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试行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新的里程碑。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将有据可依。

  此前证券公司仅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此后,证券公司将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资或借券开展相应业务。

  《草案》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资金和证券来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其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即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此外,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保证金沉淀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为盘活这部分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率,草案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但为了保护证券公司的利益,草案还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是有偿的,需要支付对价,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考虑到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主要依靠从市场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因此而传导给市场,且证券金融公司为非营利机构,完全由其承担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也不尽合理,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可以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或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草案还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如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

  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亦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证监会称,这主要考虑到转融通对市场的影响还需经实践检验,起步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建立机制,为稳妥起见,有必要从严设定这一指标。

  证监会同日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该业务转向常规的需要。修改意见和转融通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9月4日。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目前已有2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

  转融通是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在欧美成熟市场,转融通制度非常普遍,券商在融券业务中一般仅充当中介角色,可融标的证券的来源大多为第三方,即真正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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