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程序公正还须体制创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23:38 来源: 经济导报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进入审议阶段。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25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草案在强制措施、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几大方面做了重要改变,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但是司法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创新。
证据制度更完善
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亲亲相隐”原则的初步范本,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证人作证方面,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有人闻之大呼,“这是回归到封建礼教制度下的‘亲亲相隐’。”
郭华表示,维护正常的亲属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理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容隐权在中外司法中被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认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郭华进一步解释,并非在所有的案件中亲属都有权利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对此规定了限制条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除外。“这区别于法制史上所讲的‘亲亲相隐’原则,此次新规是人性的一次回归。”
据郭华介绍,在证人证言方面,另一个重要的制度改变就是草案更加注重对证人的保护。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证人作证时,要采取不泄露姓名、不外露相貌、对声音遮蔽等方式。
“在证据里面,还补充了一个新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郭华说。
程序更公正
郭华认为,此次修改使刑事诉讼法的操作性更强,刑诉程序更加公正。
据他介绍,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同时,原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律师辩护也被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在侦查程序中,增加了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定后,贪污犯罪等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难度变大。”郭华介绍,对此,草案在侦查上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允许检察院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且获得的证据不需要通过言词证据的形式进行转化。
在二审程序方面,拒绝“拉锯式”发回重审也是一大亮点。据郭华介绍,原审法院对事实判决不清、发回重申的案件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能再次发回,应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必须履行职能,不能像拉锯似的再次发回去,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司法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修正草案还增加了一个特殊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同时,对于当事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要封存。“该规定与国际公约相接轨,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一种责任。”郭华说。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规定询问被告人的规定,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但是意见通过何种方式提出?书面还是列席审委会会议?需进一步明确细化。”郭华说。
体制改革还需创新
对于这次刑诉大修,郭华直言,“程序上更加公正是此次修正最大的亮点,但缺乏创新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看守所应从侦查机关分离出来,但是此次刑诉修正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处理。”
对于可能出现的“喝水死”、“冲凉死”等离奇怪事,郭华认为,解决该问题最彻底的办法就是看守所分离,应当将看守所从侦查机关里分离出来。但该问题并没有在草案中得到体现。”
在郭华看来,辩护制度也应当在体制改革中得到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而律师本身是从另一个角度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但是公检法对律师的介入仍有很大戒心。”
郭华认为,司法体制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本性要求。“体制改革还需要通过刑诉进一步实施,通过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
“这需要从3个层面来推进制度改革。”郭华建议,一是通过民众来推进,二是立法机关加大改革决心,最后还需要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对体制改革的支持,以实现制度的最大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