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秘密拘捕”泛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04:24 来源: 深圳商报□ 孙瑞灼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修正案(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在一个法治社会,“秘密拘捕”历来是法治的大敌。它让每个公民生活在“被失踪”、“秘密消失”的恐惧和不安中,极为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因此,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对“秘密拘捕”采取了最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将其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一般只针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秘密拘捕权”被非法滥用,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现在《修正案》把“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也作为公安机关可以“秘密拘捕”的理由,这是否会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民“被失踪”合法化,“秘密拘捕”泛滥成灾?这不得不防!
我们知道在所有的司法权力中,侦查机关的权力与普通人的关系最密切,也最容易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一旦“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成为公安部门“秘密拘捕”的理由,我们有什么措施和手段,来制约“秘密拘捕权”不被非法滥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而且,何谓“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是两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明明可以通知得到当事人家属,侦查机关却以“无法通知”为借口,行“秘密拘捕”之实,又怎么办?对此我们不得不防!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更完全是一个由侦查部门主观判断的概念,而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实际是把“秘密拘捕权”完全交到侦查机关的手上,让侦查机关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而不受任何限制。
刑诉法修改的方向应当是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突出对司法权特别是公安和检察权力的限制。因此,在这种修法的背景和趋势下,我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不应成为侦查机关“秘密拘捕”的理由。就“无法通知”的规定而言,如果侦查机关确实通知不到当事人,也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村委会、居委会,否则,职能部门就有失职之嫌。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则应当完全从“秘密拘捕”中排除,因为这条理由等于是让“秘密拘捕”无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