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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发行“路线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01:42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虚增收入、长期隐瞒关联关系、伪造合同虚构交易业务……堪称中国资本市场造假上市标本的云南绿大地案件9月6日在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绿大地的“欺诈发行路线图”也由此浮出水面。

  冲关上市 虚增营收近3亿

  据了解,成立于2001年3月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一手做大的云南绿化苗木种植龙头企业。作为云南首家上市的民营企业,曾经风光无限的绿大地在今年3月随着何学葵的被捕而跌入谷底。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通过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绿大地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这被堂而皇之地写进招股说明书,成为其上市的重要筹码。

  恶习不改 虚增收入粉饰报表

  审核十分严格的A股市场也未能识破绿大地的“弥天大谎”,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募集资金逾3亿元。闯关成功的何学葵没有就此把公司带入规范运行的轨道,而是继续使用上市前的虚增手法粉饰报表。

  根据起诉书,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这些数字都实实在在地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呈现给了股东和社会公众,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

  然而,肥皂泡总有破灭的一天。云南证监局在绿大地上市之后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进一步的调查更为令人吃惊,单凭证监局的力量已难以应对。2010年3月,证监会对此立案稽查。

  链条清晰 欺诈发行罪责难逃

  根据起诉书,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庞明星为主谋和策划者,绿大地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和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为具体实施者,检方指控五位被告人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这其中,何学葵为案件中心人物。现年41岁的何学葵是云南大理州永平县人,经过多年打拼成为身家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当地属于传奇式人物,也是众多家乡人励志的榜样。在很多人眼里,何学葵胆子大,有魄力,脾气有些暴躁。

  检方起诉书称,绿大地公司和五位被告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60条和第16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绿大地审理在遮掩什么

  ■ 赵晓辉 颜牛

  堪称当前资本市场“头号大案”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9月6日开庭。令人诧异的是,对这样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造假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把媒体记者拒之门外,而又不认可“非公开审理”的说法。官渡区法院到底要遮掩什么秘密,令人狐疑。

  对绿大地案件,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是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开审理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通读刑事诉讼法全文,仅有第152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所谓因“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媒体记者听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决定对绿大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而在6日的庭审中,法院竟然允许绿大地公司职员、被告人家属等数十人进入了法庭。

  一边是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渴望,一边是法院的遮遮掩掩。绿大地案件“神秘”开庭,不禁让人怀疑法院所谓的“商业秘密”背后另有隐情。显而易见的一个疑点是,如此严重的造假上市、上市造假案件,单凭目前被起诉的几名被告机关算尽,是不可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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