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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属误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05:40 来源: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谢丹 实习生 方传宗)昨日,有报道称福建出台新政,超生两年未被发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时间,这条消息在网络上疯传。昨日,记者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受时效限制,超生无论何时被发现,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近日,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量标准。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曾武祈介绍,《办法》并非是“新政”,而是对过去做法的梳理汇总,《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细化裁量权,让群众有知情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未满14周岁等6种情形不予处罚或征收

  主动报告从轻处罚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超生按高限处罚或征收裁量过错要追究责任

  按规定,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将不予处罚或征收。

  此外,不予处罚或征收的情形还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以及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主动报告从轻处罚

  根据《办法》,有6种情况可以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包括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情况。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超生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根据《办法》,有10种情形要按照高限处罚或征收。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裁量过错要追究责任

  今后,计生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有违反计生规定,出现裁量过错将追究责任。

  比如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或者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情况。

  工作人员因为滥用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也要追究责任。省人口计生委表示,群众如果有发现滥用裁量权等行为,也可以拨打12356进行举报。

  部门释疑

  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时效性

  “其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征收’的这条。”曾武祈解释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施行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社会抚养费征收原来叫计划外生育费,是针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所作出的一项行政性收费。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指出:征收计划生育外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不适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不存在超生两年未被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一旦发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不管发生时间长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高限低限各地基数不同

  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高限低限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曾武祈介绍说,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倍数是一样的,但基数不同。

  基数是根据各县(市、区)年人均收入水平而定,比如是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是按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本人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征收,(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合计即为4-6倍数,下同),农村居民是按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本人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倍征收。

  超生第二个子女的按4-6倍征收,提前生育按0.6-1倍征收,婚外生育按4-6倍征收。如果夫妻双方实际收入大于人均水平,可按照实际年收入为基数。

  根据《办法》,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细化标准通过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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