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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谁担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9 10:32 来源: 上海商报

  

  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及特约商户构成侵权但仅归还欠款利息130.97

  商报记者 周敏 口梁宗

  在国内信用卡普遍凭密码或签字消费的情形下,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判决了一例因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认为,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的情形下,进行扣划信用卡内款项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商报记者获悉,这起终审改判案,对今后上海的此类纠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

  未住宾馆照扣房费一审败诉

  去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房费共计6039元。

  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为担保。携程客服人员明确告知:“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共计6039元。”

  8月17日中午约12时,谢某致电携程公司,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不同意取消,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约定扣除房费6039元。

  谢某遂致电工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商。8月24日,谢某的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而延期支付,产生了利息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了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谢某认为工行一支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的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169.97元。结果一审谢某败诉。为此,谢某继续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判令银行及特约商户存在过错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在谢某未输密码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在邮购服务中通过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作为银行和特约商户联合推出的一项新类型银行卡业务,银行以及特约商户负有事先告知客户的义务。

  携程公司关联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工行一支行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谢某。况且,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最终只返还欠款利息130.97元

  尽管携程公司与工行一支行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但是,该笔资金的划付是清偿了一笔应付信用卡担保债务。而且,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对谢某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该行为在构成对谢某侵权的同时,亦使谢某在客观上受益,即消灭了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因而,客观受益部分即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金额人民币6039元,应当在全部损失金额人民币6169.97元中予以相抵。

  最后,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给谢某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0.97元。上海二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行一支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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