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遭遇连环民事诉讼案 四股民索赔700万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1:2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烨 实习生 胡哲
黄光裕
在小股民李岩高调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发起诉讼,后突然撤诉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正式受理了4位小股民对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民事诉讼。然而,与李岩诉讼黄光裕时的高调略有不同,再次成为黄光裕民事诉讼案代理律师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却显示出了不同寻常的低调,“判定标准与赔偿的计算方法属于我上诉的最高机密,因此不便作答。”张远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再次强调,“9月16日撤诉准备了一年多的案件只是一种诉讼策略,不会妨碍我们这次案件的进程。”此外,截至发稿,被诉讼一方的黄光裕尚没有对4位小股民的诉讼作出回应。
连环民事诉讼
高调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之后,李岩又突然撤诉,出乎外界预料。张远忠的解释只有五个字:“这只是策略。”
去年5月18日北京二中院对黄光裕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国美(微博)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被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这其中,内幕交易案最受律师界关注,因为很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会有中小股民和代理律师对黄光裕提起民事诉讼。
小股民李岩成为起诉黄光裕的“第一人”。据见诸媒体的诉讼书,李岩在2007年购买中关村股票后造成的损失与“黄光裕当时在中关村的内幕交易有明显关联”。起诉书称,李岩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总金额5195元,随后,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其中损失了155元。但就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当庭的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之后,再高调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之后,李岩又突然撤诉,出乎外界预料。
但张远忠的解释只有五个字:“这只是策略。”于是在9月21日,业内不出意外地得到了这样的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此次索赔金额更是疯狂地提升到了700余万元。据称,此次起诉的4位股民包括之前撤诉的李岩。不过,北京二中院何时开庭还是未知数。
对此,张远忠对外界表示,除了4位上述股民外,当前接到的正式委托数量也有所增加,“考虑到巨大的工作量等因素,目前并未将所有诉状递交法院”。另外,他还肯定这是股民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的一个契机。
索赔如何计算
“因此怎样举证成为案件的最关键因素。在证券市场,传统的原告举证对原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利。建议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便推定有因果关系。”
不少人都对索赔数额从最开始的155元上升到本次的700余万元表示疑惑。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这也并非无迹可寻。根据索赔者之一吴某的的资料,该股民2007年9月21日开始买卖中关村股票,截至2008年11月7日,共计损失近648万元。吴某认为,其损失是由于黄光裕夫妇内幕交易行为所致,因此加上诉讼费,吴某共向被告黄光裕一方索赔653万元。
不过,据记者查阅的2010年检方对黄光裕的指控,“在2007年4月至9月期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累计14.15亿余元。至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已涉嫌内幕交易罪。”检方当时指控的时段仅为“2007年4月至9月期间”。
这只是本次诉讼的争论之一,另一个疑问是李岩89万元的索赔。为何会从155元直接上升到惊人的89万元?《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业内律师认为,在该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对确定的计算方式。据媒体报道,广州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解读称,“按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涨跌的影响,可分为‘利多’和‘利空’信息,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是利多型的内幕交易,按‘利多’型的计算方法,在2007年4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有两类受害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类是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中关村股票,一类是以高于10.91元价格买入中关村股票。”
“赔偿成立的前提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因果关系,据《证券法》73条和76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起草该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因此怎样举证成为案件的最关键因素。在证券市场,传统的原告举证对原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利。建议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便推定有因果关系。”
立法尚待完善
中国《证券法》并没有完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提前性的法律保护”,而在内幕交易发生后就一定程度上表露了法律上的被动性。
对于新的赔偿金,张远忠则表示,“与其他股民索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股票交易的差价、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等。”另据报道,张远忠在庭上曾表示,“此案不能以简单加减的方式计算损益,黄光裕等人先后在2007年的8月13日—9月27日、2008年的5月—11月两个阶段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均给其委托人李岩造成了交易损失,因此李岩的累计交易损失应该有100万元左右”。
实际上,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黄光裕的诉讼是国内迄今为止第三起内幕交易的诉讼案,前两次分别以原告撤诉和败诉结束。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中国《证券法》并没有完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提前性的法律保护”,而在内幕交易发生后就一定程度上表露了法律上的被动性。
他建议,内幕人员应实行正面登记制,降低内幕交易的发生率。甚至,或可禁止有内幕操作的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张远忠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希望本次对黄光裕的内幕诉讼案在将来能更好地对内幕交易者起到借鉴作用。”有分析人士表示,不管张远忠的举动是否涉嫌“炒作”,但此案可能带来的进步意义都将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