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酝酿外国投资统一监管 拟出台标准化审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09 10:2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袁雪
核心提示:德、法、意等国现有的外资审查法律条文,赋予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否决并购投资的权利。
欧盟委员会认为外资是欧洲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即使在危机影响下,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复苏和创造就业。但随着欧盟自身经济停滞,来自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投资不断涌入,民意促使政治压力,决策者们开始考虑给欧洲的大门提高门槛。
今年2月起,欧盟负责工业事务的副主席塔亚尼提议加强对外资投资欧盟监管,设立类似美国的外资审查委员会。虽然随后欧盟几乎将所有精力都扑在应对主权债务危机,但该提议仍在进行中。
一位欧盟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就此成型的措施,但“我认为最终还会列入到议事日程中,因为这是涉及到欧盟利益、工业和企业的事情;而且这也是中欧关系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此前黄怒波冰岛购地之所以会引起从未遇到过的争议,其身份是很大的因素。他曾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国建设部工作,于是被外国媒体质疑为中国借此在北大西洋抢得战略据点。
无独有偶。去年年底,来自中国的私人企业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出13亿美元收购一家名为Draka Holding NV的荷兰生产光纤的公司。欧盟委员会负责工业事务的副主子安东尼奥·塔亚尼站出来公开反对。
“一家规模如此的私营企业,如果没有政府支持,怎么能开出如此高的价格”,上述欧盟官员对记者表示:“我们认为中国公司的竞标经常有超出常规的情况,这仅是一例。”
塔亚尼曾经表示,中国公司有能力购买越来越多欧洲企业,这些是在重要领域持有关键技术的企业;这是一个投资问题,但背后也是一个战略政策。但他手中并没有合适的武器来阻止类似鑫茂并购这家荷兰公司的行为。直到现在,除非违反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欧盟对发生在成员国内的投资并无话语权。
于是塔亚尼和另一位负责内部市场事务的委员巴尼耶在今年2月一起采取了行动,督促在欧盟层面,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考虑,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
本报记者获得的两位委员给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的致信。信中称,一些外国投资者来到欧洲,并不是为了提升他们的商业表现,而是为了夺走我们的知识产权并将其转移到国外;欧盟应该考虑如何避免这些不利的投资后果。
两位委员提议建立类似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标准化各成员国的外资审批机制,或者将此权利“集中化”,在欧盟层面统一管理,尤其是涉及到欧盟的整体利益。
上述欧盟官员称,建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只是其中一个提议,可选择的方案还有协调目前现有的措施,例如竞争法、反垄断法、贸易手段等等,使其发挥更大的效果。
此后在今年夏天,巴罗佐另外召集负责贸易事务和竞争事务的两位委员,与塔亚尼和巴尼耶一起进行过多次讨论。塔亚尼曾努力将这项事务列为欧盟委员会所有委员参与的议事日程中,但至今尚未成功。
“这主要是因为近几个月来,经济危机主导欧盟事务。但我认为最终还会列入到议事日程中,因为这是涉及到欧盟利益、工业和企业的事情;而且这也是中欧关系中,不可避免的话题。”该官员表示。
此前,巴尼耶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表示,这个制度并不特别针对任何一个国家,设立这个制度的第一步,是要确定欧盟的战略利益所在,“在我看来投资、研究以及制造能力是欧盟的战略利益”,巴尼耶表示:“我们要更好的发展和保护这些利益……欧盟不能成为一个仅消费的地方,还要有能力制造。”
中投公司国际咨询委员会3名欧洲地区顾问之一让·勒米埃对记者称,中国应该理解欧洲的担忧,“毕竟中国很大、很远,而且和欧洲很不一样”。
被演绎的投资审查法条
实际上,欧盟国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条款中均有相应的限制措施,政府可以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否决外商投资,但这一条款很少被使用。
以德国为例,对于国防和加密产业,德国的《外国经济法》中允许出于外交政策、外汇或国家安全目的,对私人直接投资进行限制。根据2004年的法律,一家外国公司若希望购买军备或加密设备制造商超过25%的股权,应报备德国经济和技术部,该部有1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否决该笔投资。但该限制条款从未实施。
到2009年,德国名义上对外资的监督和限制扩大到所有产业领域。2009年德国通过《外国经济法》修订案,授权经济和技术部可以审查并名
义上禁止任何规模,对任何行业的外资投资。一旦外资投资超过该公司25%的股权,德国经济和技术部可以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进行审查,甚至阻止该交易。
美国德国商会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德国政府和工商业积极鼓励外国资本投资,德国法律也赋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国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和本国公司别无二致,主要是高额的所得税以及劳工法等等。”
虽然欧盟已经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海关边界,建立统一内部市场,但在欧盟层面上并没有统一对外资的监管机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条文,都赋予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否决并购投资的权利。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竞争争取外资,这一条款鲜被采用。
安特卫普管理学院长期追踪中国投资欧洲的张海晏教授也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企业的投资和并购还没有遇到这些法律障碍,受阻主要是价格竞争激烈。
虽然不论2004年或是2009年的法律条款都未曾在实际操作中实现过,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仍存。当政府面对国民压力时,大致的条款规定就可能被演绎成为投资的拦路虎。
“黄怒波案例”也可得到解释。冰岛投资署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称,在土地购置方面,根据冰岛法律,欧盟经济区之外的个体和法人购置土地、房地产等时,需要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自1993年该条例生效以来,从来没有在冰岛产生过任何问题或争议”,该投资署官员对记者表示。但是冰岛法律中对外国人购买土地的审批条件仅做出大略规定称,提出申请的个体或法人需具备在冰岛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所购置的土地需用来从事与其直接相关的商业活动,或在该土地上建造其居住场所。
“正是因为这项交易所引发的国际关注和民众压力,内政部长奥格蒙迪尔·约纳松公开表示他将谨慎考虑该申请,不会仓促做出决定。”该官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