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渤海溢油主因系笼统注水 掠夺式开发存隐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09 23:35 来源: 《新世纪》周刊海上石油亡羊补牢
渤海溢油事件仍未了结,重新审视中国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及监管体制刻不容缓
□ 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小聪 王晨| 文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沸沸扬扬已经近四个月。在过去一个月里,溢油不止,责任未明:中国国家海洋局时不时发布监测报告,声称每日有大约几升的溢油量,油田作业者美国康菲公司则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最新的封堵和收油措施。
双方各说各话背后,是中国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模式的窘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作为中国海上石油对外合作专营权行使者,同时身为康菲的合作伙伴,面临着双重身份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公众利益与自身商业利益的得失。
这起中国最大海上油气田发生的环境灾难,还折射出一个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资源的开采不予严格管控可能带来的可怕后果。
9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上,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生产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宣布,这次大检查为期三个月(9月10日至12月10日),涉及中国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和所有在中国海域作业的八个作业公司,包括康菲、科麦奇、洛克等外国石油公司。
疑虑犹存,一次次运动式的大检查能够消灭这只笼中怪兽吗?
笼统注水闯祸
“这次大检查要求我们提供井下结构的设计方案,包括井控、套管深度、水泥固井深度和强度、井下压力监控系统等。”一家外资石油公司负责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主管告诉财新《新世纪》,“以前检查也提供井控方面的数据,但是这次要求得更细致。”
事实上,蓬莱19-3溢油事故发生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已组织过两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但由于当时对溢油原因没有定论,只是就海上防污染设施、溢油应急方案演练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显然没有最近这次大检查强。
9月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七部委联合调查组审查报告,认定康菲没有在8月31日“大限日”前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
调查报告将“笼统注水”归结为蓬莱19-3油田B平台的事故主要原因。联合调查组技术组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陈先达分析说,康菲公司没有执行总体开发方案规定的分层注水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对多个油层长期同时注水,无法发现和控制与采油井不连通的油层产生的超压,造成与之接触的断层失稳,发生原油沿断层的向上窜流。在此次大检查中,笼统注水也成为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为何业界普遍采用的笼统注水方式,这一次却闯下大祸?中国石油大学教授李相方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蓬莱19-3油田地质条件的确特殊,恰好位于郯庐断裂带与北京-蓬莱断裂带交汇区域,压力系统分布复杂,断块多。业界对这种断块多地质的形容是“盘子摔碎了还被踩上一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原总工程师、井控专家孙振纯,参与了9月15日中海油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以及后续的泄压封堵方案和施工设计的专家审查会,9月20日他在中国科学院举办的“中国海洋石油发展战略与风险防范学术研讨会”上首次公开详细披露了蓬莱19-3油田的事故经过。
据孙振纯介绍,蓬莱19-3油田分为12个大层,每一大层里又有多组油藏;每一组的油藏其实都很薄,一般单层厚度只有1米-4米,而且油藏储层的非均质性很强,即每一层的压力大小不同。在B平台,康菲采用了统采统注的方式,十几个层同时注水,同时开采。
据孙振纯掌握的材料,B-23井原本的注水压力为8.8兆帕,但康菲在6月2日注水时出现异常:注水量从600立方米/天增至792立方米/天,井下压力却从8.8兆帕下降到4.98兆帕——说明压力跑到别的地方去了,某处一定漏了。可是康菲没有重视这个异常情况,继续注水作业,最后导致6月4日连通断层溢油。
国家海洋局在B平台事故原因报告中,认为康菲没有执行总体开发方案(ODP)规定的分层注水开发要求,而擅自采用了统采统注方式,这是海洋局认定康菲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作业者的责任、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理由之一。
“掠夺式开发”之虞
一位石油业内人士表示,笼统注水和分层注水在油田开发中都很常见,一般说来,笼统注水肯定要省钱一些,因为这种方式只需要把井口堵住;而分层注水需要把每一层的上下部分都堵住再注水,属于比较精细的操作,好处是可以把每一层的油采得更干净。
过分注重经济性,是否是作业者采取笼统注水、从而导致溢油事故的内在原因?有专家指出,按照康菲与中海油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2012年年底双方就将重新商定合作模式,中海油可以将作业权收回,或调整双方的分成比例,而至2014年,康菲会将作业权交给中海油,“康菲为在作业权结束前多采油,可能采用了一些不合理的油田开采方式”。
陈先达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曾说,“就B平台来说,明知断层很多,采油设计方案也是躲着断层,但作业方为了降低成本,改变注水方式。”
为提高采油效率而采用短视的开采手段,在石油业界被称为“掠夺式开发”,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外国石油公司与国家石油公司PSC合作模式中。PSC中通常规定,承包区块的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的全部经济风险,如果发现石油,会根据地质资料和储量估算,两方共同确定整体开发方案(Overall Development Plan,ODP),设定产量目标,按约定比例共同投入资金进行生产建设,收回成本后,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成。外方作业者负责油田的生产运营,既有经济动力,也有操作的便利性,为早日收回投资成本进而取得高利润而追求油田的高产出。
不过,井控专家孙振纯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得出事故井存在“掠夺式开发”结论。根据他掌握的数据,蓬莱19-3油田的采油速度是2.2%,而一般海上油田都能达到3%。采油速度指的是年采出油量与地质储量之比,2.2%就是一年采地质储量的2.2%。
“当初我也怀疑,蓬莱19-3油田是不是发生了掠夺性开发?从数据来看应该不是。”孙振纯说。
但一位中科院的油田专家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渤海湾的油田虽位于海上,却仍属陆相沉积油田,这类油田的采油速度一般只有1%左右,因此蓬莱19-3油田2.2%的采油速度已经算很高了。这位专家还表示,根据他观察,中国海域很多执行产品分成合同的油田都存在采油速度过高问题,譬如BP-阿莫科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流花油田,油田后期的含水率非常高,达到90%多,存在掠夺式开采的可能。
“在陆上油田,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确是以‘百年老店’的心态来经营,但是海上油田存在一些短视的作业行为。”这位专家说。
一位负责油气勘探工作的央企工程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过度开发、掠夺式开发现象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从逐利的天性来说,石油公司都有这种倾向。关键在于东道国要采取措施来限制这种倾向,中亚各国和南美的委内瑞拉、厄瓜多尔,都会从法律层面出台规定单井开采速度最高值等限制措施。
中海油双重身份
这种对资源开采的管控措施,在中国的海上油田开发中相当脆弱。一方面,中海油作为政府授权的海上石油对外合作专营公司,自身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公众利益与公司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对海上油田开发的行政监管部门多而分散。
中海油于1982年成立,使命之一就是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启动中国海上石油的开发。当年出台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油气资源交由中海油统一负责,中海油享有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PSC模式也成为中国海上石油开发的主要模式。合同由中海油与外国石油公司统一签订,一般中海油持有51%权益,外国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负责日常作业,双方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下称联管会),中方通过联管会参与重大决策。根据中海油2010年年报,中海油在中国海域共有与22个合作伙伴的30个PSC正在执行。
中海油公关人员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强调,在与康菲的产品分成合同中,中海油所占的51%,“并非如媒体报道是股权,而是权益”——简而言之,就是卖油的收入减去成本(一般外方承担),剩下的钱的51%归中海油,49%归外方。
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也曾公开表示:“51%的权益就代表着合作双方的投资与收益回报的比例,它跟工作责任的承担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言下之意,中海油虽然占51%的权益,但是并不一定要承担51%的责任。孙振纯对这种说法也表示认同:“这好比康菲是开车的,中海油是坐车的,出了事情当然是驾驶员康菲负责。”
不过,在国家行政学院财政学教授冯俏彬看来,中海油其实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中海油作为公司要盈利;另一方面,中海油代表国家签署产品分成合同,行使专营权,肩负一定监管职责。这好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为运动员的利润驱动,让中海油对外国合作伙伴的监管无从谈起”。
这实际是国家石油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即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与国家和公众利益,避免公司为了自身商业利益而损害后者。身兼双重身份的国家石油公司,确实会在一些情况下陷入两难境地。而中国对海上石油开发分散脆弱的监管力量,更难以让问题得到纠正。
九龙治不了海油
就像中国能源系统的监管体系一样,海上石油开发的监管也同样面临“九龙治水”局面。比如在勘探开发的环境问题上,涉及的部门包括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以及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上油气钻井平台的环评报告,要送国家海洋局批准,报环境部门备案,整体开发方案要送发改委核准,但整体开发方案可能因当地省市的整体规划而随时可能做调整。如果开发方案发生变化,很可能环评报告中的内容也需要相应调整。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介绍说,由于环评制度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程序,因此许多建设单位仅仅是为了立项而环评,待项目完成后环评报告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了,“如果建设单位在立项后改变一些作业手段,监督就是缺失的”。
这个弊端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亦有体现。联合调查组9月20日的审查报告认为,康菲在蓬莱19-3油田的C平台,“违反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C20井表层套管过浅,发生井涌时表层套管下部地层承压过高,造成原油及钻井泥浆混合物侧漏到海底泥砂层,导致C平台附近海底溢油” 。
同时,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与海洋局之间职权也不够明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法律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权,但是环保部仅仅是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的备案机关,它有没有积极性对环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就是‘环保部不下海’。”付明德说。
1988年7月,发生在英国北海阿尔法钻井平台的燃烧爆炸事故,酿成167人死亡的惨剧。英国政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最后形成的卡伦调查报告,找出了引发事故的16个方面、100多条原因。在报告基础上,英国政府专门出台了针对海上石油生产作业的HSE体系。这个体系随后被推广到全球,成为今天石油行业通行的国际安全规则。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停止墨西哥湾的一切石油开采活动,之后的一年里,美国大幅提高了深海石油作业安全标准,严格了审批程序,并加强了过程监管,美孚、雪佛龙、康菲和壳牌等公司还成立了海洋油井应急救援协会。
以史为鉴,以人为鉴,如果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能推动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新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未尝不是一件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