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证监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从源头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9 06:36 来源: 金融时报

  王璐

  《规定》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首先,《规定》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其次,《规定》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第三,《规定》还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的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提出了不同要求。

  记者王璐“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内幕交易方式更加多样,操作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因此,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综合防治,齐抓共管。”在相继查处了高淳陶瓷、中山公用、黄光裕案、上海祖龙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坦言,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任务则更加复杂而艰巨。

  作为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督促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以及对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进行制度化管理。《规定》定于11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事实上,自2008年起,证监会便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率先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开始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同时根据施行效果,有序地扩大试点,截至目前已推至全国范围。

  “从实施效果看,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了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意识,并为内幕交易稽查办案工作提供了证据线索。同时也为本次《规定》的发布奠定了基础。”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的正式版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首先,《规定》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即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而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发起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各方,应按照《规定》第八条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其他相关法规中,已经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保密及配合信息披露义务做过要求,但这次《规定》进一步阐述了上述相关方应当如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证监会将可以对相关主体依法采取措施。

  其次,《规定》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规定》中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规定》还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的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提出了不同要求。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且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备忘录和档案一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便交易所有针对性地启动二级市场核查工作。

  市场人士表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或将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官方数据显示,上半年,证监会共受理案件线索12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新增内幕交易案件45起,同比下降26.2%,环比下降42.3%,内幕交易多发势头得到遏制。证监会表示,下半年将继续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系统内外及跨境执法协作,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预判,并采取措施坚决遏制。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