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人的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9 02:24 来源: 郑州晚报□许斌(湖北)
云南省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以及该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因为在职期间受贿或者侵吞公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缓刑4年和3年。据该局纪委书记说,在缓刑期满后,两人先后向农业局提出了回原工作单位的申请,经该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并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于被恢复了工作,安排在局属事业机构。类似报道不少,譬如海南省临高县的两名干部,也在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保留公职。
公众关注此事,本能地以为不合理、不应该,是因为对公职人员有道德要求,认为公职人员首先必须是一个好人,有道德操守的人。特别如贪污、受贿、诈骗以及其他的各种刑事罪,本来是一根高压线,一朝踩过红线,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失去了出任公职的机会,并很可能就终生失去了。
因为公权力的特殊性,以相对较高的道德操守标准要求公权人物无可厚非。不给或不再给道德操守上有明显缺馅的人出任公职的机会,不能说是断了他们的活路,因为世上还有其他的万千种职业供他们自由选择。
现代社会,对公民“法无明令则为可行”,以充分尊重公民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由选择权利。现代社会,对公权力、公权人物“法无明令则不可行”,以清晰权力的边界,以避免权力侵害权利。纵是在特定时间段无明文规定,而相关部门、人物在处理具体事件时,显然应首先考虑到公职是否是有道德操守底线的职业。如果至少还认同公职是有道德操守底线的职业,显然不会、不该立时给缓刑期满者恢复公职。遑论在一些事例中,在缓刑期间还保留特定个人的公职以及待遇,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关注者真善良。善良者以善意看世界,以善意要求世界,期盼着社会运行的纯净、朴素。在具体节点上,他们希望着、要求着公职人员必须是一个好人,一个有道德操守底线的人,指责特定部门、人物没有在人事管理上坚持好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