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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建产品缺陷调查、召回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18:41 来源: 上海商报

  市人大昨一审“产品质量条例”

  立法将进一步挤压违规企业生存空间

  要求生产者对危害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主动召回、明确质监部门可对产品进行缺陷调查……昨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听取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

  立法规范奖品赠品质量

  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小路介绍,早在199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就已经实施;17年来,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企业在市场意识和营销意识增强的同时,质量意识却有所弱化,内部质量管理滑坡,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草案中强化了产品质量的企业主体责任,新增了5点规定。其中规定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的适用对象,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今后,企业对于“奖品赠品不讲求质量”的观念将逐渐被改变。

  同时,明确生产者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如是记录进货、出厂检验、销售、回收处置等情况;强化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还应当查验许可证、认证证书;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对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提供或者适用产品的行为也提出了要求。

  此外,立法明确了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责任人,扩大到了运输、保管、仓储领域,进一步挤压违规企业的生存空间。

  生产者“召回制”被鼓励

  据了解,《草案》中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调查制度。其中明确,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其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同时,对其他产品质量问题,《草案》明确指出,“鼓励生产者开展召回活动”。

  《草案》规定,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售出产品如存在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等情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新闻链接:中小学生精神损害赔偿或入法

  昨天的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上海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其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建议增加规定“精神抚慰金”。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目前国家侵权责任法已有原则规定,为了加强对广大中小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拟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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