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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三大软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3 04:19 来源: 深圳商报

  □ 舒圣祥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

  这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直面了备受诟病的政府行政开支高企现实,对三公经费、豪华办公楼、文山会海、庆典活动等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均有涉及。应该说,其中不乏亮点,比如,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比如,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然而总的来说,征求意见稿似乎并未给公众带来更多解决问题的期待;相反,更多的人认为这部法规不会对行政开支高企、挥霍浪费严重等现象,真正起到有力的遏制。一来,地方政府的挥霍浪费已然成为顽疾,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光靠一部法规是无济于事的。如果指望某部法规药到病除根本解决问题,未免太过天真;现成的例子是《物权法》,它显然未能真正保护人们的物权。二来,这部法规所涉及内容,样样都是官员群体的既得私利,“自己割自己的肉”似乎只是一个传说。

  具体来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至少有三大软肋。其一,只有一个又一个的“不得”与“应当”,笼统而又粗泛,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比如“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比如“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比如“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比如“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等等,基本都是“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被随意解释的空间大到无边。

  其二,很多规定仍然非常宽松,与民意期待相差甚远。比如公务接待,条例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会议”,问题是啥叫公务接待就是一个大问题。所谓“公务接待”究竟都有些什么“公务”?国外官员请人吃饭经常自己掏钱,为什么我们只要领导签字的一律都可算做“公务”?再比如公务用车,单纯要求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没有意义,公车问题绝不只是豪华高配置;按此条例规定,公众千呼万唤的公车改革,不但不可能加速推进,反而很可能就此夭折。

  其三,除了满纸的“不得”与“应当”之外,我们看不到任何堪称严厉的罚则,官员违规成本奇低,法规遏制效果必然要被大幅打折。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所有的“不得”与“应当”,最低处罚可能只是通报批评,然后最大比例的一般都是警告,情节较重才记过,情节严重的最高是降级或撤职。由于没有明确区分“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除了极少数撞到枪口上引起举国公愤的案例,绝大多数违规者都绝无乌纱帽之虞。既然如此,这纸规定又有何可怕的呢?还不是该吃吃,该喝喝,该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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