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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金发挥资本市场买方作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1:2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洪磊

  今年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十三周年,也是开放式基金推出十周年。在看到以往成绩的同时,需要从制度层面深刻反思并加以必要的变革,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基金业规范运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自1998年我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以来,已经过去了十三年。纵观基金业的发展历程,基金业总体发展速度较快,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日趋增强,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67家,管理基金868只,基金总份额24455亿份,总净值21251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比重约为7.9%,占总市值比重约为6.0%。

  自2001年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至今正好10年。十年来,基金业经历了2001年至2005年的五年熊市,经历了2006年和2007年的大牛市,也经历了2008年暴跌之后的持续震荡。经过市场波动的洗礼,基金业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态势和投资收益。

  更为重要的是,在基金业的发展过程中,坚持了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的理念,在制度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建成和完善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十项部门规章为主体,近百个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奠定了基金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二是推进基金业对外开放,建立了以合资公司、QFII和QDII制度以及境外子公司为基础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引进了成熟市场资产管理行业的先进经验,提高了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三是完善了基金的会计核算、证券估值和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工作,奠定了公平竞争及市场外部约束的良好基础;四是建立了监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建设完成了高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实现了基金公开披露数据、交易数据和销售数据等的电子化分析处理,同时加强了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基金业到目前是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的行业。

  第二,当前基金业发展中面临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2008年以来,基金业管理资产总规模连续数年停滞不前,行业发展面临瓶颈。造成这种局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基金缺乏赚钱效应;基金业面临其他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的竞争;基金投资者结构不够合理,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来源较为有限等等。但是,从更深层次来看,基金业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样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架构,已难以适应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基金管理公司准入制度下,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他们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受托人义务”、“持有人利益优先”等本质特征缺乏深刻理解,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不够。股东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往往忽视投资人的利益,也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管理团队的合理诉求。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在股东不正确的业绩考核压力下,往往过分注重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长,而不是主要站在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业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上。在内部压力下,基金经理为了提高基金的短期业绩表现,无法真正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投研人员的合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是基金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投资顾问服务。公募基金不同于对冲基金,对冲基金追求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追求相对收益。公募基金可以分散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规避经济周期等影响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公募基金只是作为投资者理财的配置工具,需要专业队伍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顾问服务,投资者无法有效获得投资理财知识和投资理念教育,其基金投资行为表现出短期化和非理性的特点。虽然新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为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监管部门也在着力为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但要在短期内改变基金销售渠道的现状也绝非易事。

  三是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发挥不够。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等作为资本市场的买方,其功能发挥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基金规模尚小时,基金与普通投资人一样,参与二级市场买卖博取价差收益;第二阶段是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基金开始与IPO承销商博弈,IPO承销商长期垄断定价权的地位受到挑战,促使定价向理性回归;第三阶段是随着市场效率提高,套收利益越来越小,基金转为与上市公司博弈。目前,基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功能发挥还主要停留在第一阶段,参与定价和公司治理的功能发挥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资本市场买方功能还需向更深层次发展。

  第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基金业健康稳健发展。

  为促进基金业健康稳健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从外部体制来讲,监管部门将继续贯彻执行“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监管思路。从内部机制来讲,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应转变观念,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受托责任,苦练内功,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另一个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形成上市公司、承销商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相互博弈的市场化格局,促进资本市场买卖双方互利共赢。具体来说,监管部门将在以下一些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主要发起人的标准,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允许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管理公募业务。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政策,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同时防范内部人控制,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持有人利益、员工利益、股东利益有机统一并以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是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尽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项目,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明确行政许可要求,实现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目前,基金监管部门已经尝试基金销售资格行政许可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同时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也逐步实现了与发达市场接轨。

  三是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守“三条底线”不动摇。严厉打击“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着力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提高通过分析交易数据和资金划转数据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树立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强化基金销售行为监管,进一步贯彻销售适用性原则,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止误导投资者;强化诚信监管,增强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约束力,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提高监管措施的威慑力。

  四是推动基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买方作用。

  通过综合措施,引导和督促基金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关注优秀企业家,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通过基金充分行使定价权和投票权,在资本市场中形成买方和卖方有效博弈的良性格局,促进上市公司战略和竞争优势的形成,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作者为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此文为其在第七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的发言,文章有删节,未经作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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