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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主创新政策变成“金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16:08 来源: 财政部网站

  11月26日,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启动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消息,成了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当天的“新闻头条”。

  这天上午,安徽省委、省政府隆重召开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推进暨重大政策试点启动大会。此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陈先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1年底前,合芜蚌三市启动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实验区计划辅导培训100家以上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0家—50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引入国际惯例

  据介绍,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股权激励的探索。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首次明确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对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作了具体规定。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函【2009】28号),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对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作了明确规定。与以往文件相比,8号文件降低了股权激励“门槛”,规定更为系统详细,更具操作性。继中关村之后,2009年12月和2011年3月,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分别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开始开展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两类人才“股”起来“红”起来

  据介绍,安徽省委、省政府对争取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高度重视。2010年9月13日,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部际协调小组会议上,认定支持安徽省向国务院申请在实验区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之后,安徽省政府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积极争取政策试点,省政府领导亲自向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安徽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多次到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经过不懈努力,财政部、科技部经报国务院批准,于2011年7月25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有关问题的函》(财企【2011】30号)。至此,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正式加入国家三个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序列。

  据介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主要是针对实验区内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赋予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和分红权,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并承担经营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安徽省政府出台的试点方案,此次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实验区内的四大类企业: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三是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四是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按照试点方案,激励方式主要分为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类。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三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是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10%用于激励(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是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奖励(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合并计算)。

  三是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年—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投资净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激励约束作用凸显

  据介绍,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助于提供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激励作为。用股权和分红权的纽带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出人力资源的潜能。二是约束作用。股权和分红激励工具一般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附带有服务期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对于稳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等“关键员工”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三是导向作用。通过授予激励对象未来行权的权利,能够刺激激励对象积极、主动、自觉地按照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的要求去创新、创造。四是凝聚作用。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助于提升员工的“主人”意识,从而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推动形成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五是助推作用。可以加快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加速产学研相结合,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陈先森对记者表示,股权和分红激励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开展试点工作,有助于提升品牌效应,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有助于聚集人才资源,有助于推动国企改革。

  11月28日,根据安徽省政府的部署,安徽省财政厅专门举办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培训会。会上,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进行了专题讲解和辅导。

  本报记者 李存才 通讯员 左自智 韩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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