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救助免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05:20 来源: 深圳商报主持人:李 迩
昨日,本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立法有示范意义
黄栀梓:在欧美和新加坡等一些国家,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早已有之,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都很注重保护救助者的权益。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无偿提供救助的人即使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也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新加坡的有关法律则更倾向于保护救助者权益,还建立了对被救助者事后“反咬一口”相当严厉的惩罚机制,不仅责令其向救助者赔礼道歉,还对其施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罚款,对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笔者认为,深圳在保护公民救助行为方面的立法探索,将对我国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有关法律,实现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范围的“最大化”具有推动和借鉴意义。当前,无论是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来看,高层立法机关都应考虑尽快启动有关立法程序,早日制定出台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以利于最大化、最有效地保护公民救助行为。
为救助者免责可以再迈一步
贺成:在笔者看来,一个笼统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助人者就没了后顾之忧。虽然,原则上助人者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但一旦被施救者执意起诉,救助者还是得作出应诉,即使有司法援助,临了还是得自己去申请。这是其一。
其二,在援助别人时,自己受损失甚至受伤是难免的事。在这一点上,法律也应规定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可享受工伤待遇历来就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申请鉴定的过程更是非常折磨人。
就这两点而言,好心一旦变成坏事,好人还是省不了心的,甚至难以得到一个理想的回报。政府应当在规定对助人者进行免责时,再考虑进一步化解免责过程可能会碰到的一些麻烦。既然立法免责的目的是排除助人者的后顾之忧,又迈出了如此可喜的一步,何不再考虑周全一些,再迈出一步呢?
全家裸奔
街头求助
据媒体报道,11月27日下午,广东电白人民路上,一男一女携带两名小孩在街上裸体徒步。据当地公安介绍,该男女是一对夫妇,两个小孩是他们的孩子,因孩子生病住院欠费1500元,在无法筹到资金的情况下,一家四口脱光衣服走上街头求助。目前医院已同意减免小孩欠下的治疗费。
“全家裸奔”是一种“制度性羞辱”
陈一舟:如果不是出于万般无奈,恐怕谁也不会放弃基本的廉耻底线。所谓“人穷志短”,区区1500元医疗费就脱去了一家人的道德遮羞布,同时也伤尽了社会的体面。由此可见,在生存困境之下,人的道德理性显得那么的“不堪一击”。但我们也很难指责医院“冷酷无情”,医院作为一个独立运营的经济单位,不可能因为患者家贫就免收医疗费。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我们的医疗制度体系中缺乏面向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设计。
任何社会中,总会有自救能力微弱的困难群体,故而,社保体系在现代社会才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保障所有公民特别是穷人的基本生命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有责任对每一位看不起病、面临生命威胁的公民实施救助。但政府对于公民的及时救助,需要一种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来实现。因此,我们期待“全家裸奔”的道德自虐性自救,在引发舆论关注的同时能倒逼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谨防无道德底线的另类求助
刘孙恒:俗语说:人靠脸树靠皮。区区1500元就让这对夫妇抛下自己的脸面与尊严,这种类似于“无耻”的行为,这种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不得不让人有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之感。其次,为什么要搭上自己的孩子呢?也许这对夫妇有种“无所谓”感,但孩子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叫孩子长大之后情何以堪?
在跳楼成为弱者维权的选择方式后,各地都不时上演“跳楼秀”,甚至有不良者演变成“跳楼专业户”绑架公众的同情心,此对夫妇的行为何尝没有绑架嫌疑呢?我们应当谨防这种无视道德底线的另类求助。当然,前提是政府要真正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落实好社会保障制度,让普通百姓“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不是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