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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色彩未必适合横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3 00:59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王小明

  《横琴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横琴新区未来发展框架的成型,但这部汲取了港澳经验、几易其稿才出台的法规也因其诸多制度创新而引起了一些争议和疑虑。

  首先,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基本法为横琴新区设定的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决委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发展咨询委员会(咨委会),分别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这个创新有明显的“香港色彩”,借鉴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关于设立“行政会议”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机构的经验。但在目前内地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决委会、咨委会是否能有效发挥其职能,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仍疑虑重重。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不少学者都认为“三会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横琴新区的管理权限问题。“虽然横琴是个国家级新区,但最终仍要归珠海市管辖,不可能像港澳一样,拥有一国两制的概念。”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如此认为。

  其次,在产业促进章节中,关于工商登记国际化的创新条款也要在具体执行中才能考验其成色。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当前横琴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部基本法的操作仍然有些顾虑。一名在一线负责企业工商注册的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私下透露,企业工商注册是一项非常严谨认真的工作,对于企业的资料审查和注册流程都有很严格的规定,横琴基本法对工商登记的创新,其实也是在借鉴香港、深圳、上海部分产业园区的经验之后形成的,在上述地区推行有很成熟的软、硬件环境,但要在珠海实施,难度可能还很大,“政府部门要担当一些风险”。

  此外,在《横琴条例》中所涉及的横琴新区如何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也未有很明确的划定。不少学者提议,横琴新区作为一个特区中的特区,应该跳出目前国内所有产业园区发展的固有模式,集中精力做好产业引导、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等工作,而医疗、教育、社保、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应尽力争取珠海市政府的支持,让珠海来提供,或者与澳门合作,“横琴的面积范围并不大,如果花太多的精力、资金投入到公共服务上很不划算”。

  尽管各种创新措施还有待珠海市进一步的相关配套措施出台才能正式落地实施,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横琴条例》中专门设置了“创新免责条款”,只要横琴新区所进行的创新活动,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都可以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在广东省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承担“政府职能分层管理改革、社会管理制度创新”任务的珠海市而言,该条款尤为重要。“有这一条,不是说让我们可以胡干、蛮干,而是在科学决策的大前提下,能够大胆地去探索,鼓励大胆探索。横琴开发启动两年来,许多工作要求具有创新探索的意识,若循规蹈矩、亦步亦趋,将会丧失大好机遇。”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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