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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应主动侦查掘坟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4:01 来源: 深圳商报

  □杨 涛

  12月3日上午,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大迳社的汤伯来到村旁的祖坟拜祭,却吃惊地发现,父母的坟墓被掘,遗骸被砸洒落遍地。四处查看后,汤伯更加吃惊,坟地里一共有12座坟墓被掘,骸骨遍地。村民们听闻消息赶来,愤怒不已:“这伤天害理的事,到底是谁干的?”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一方面,侮辱死者就是对生者的蔑视与侮辱;另一方面,祖坟还是生者祭祀死者,祈祷福禄所在,祖坟“风水”好,意味着子孙后代财源广进、仕途畅通。因此,祖坟被掘,遗骸被丢弃,绝对不仅仅像普通物品被损毁那么简单,引起汤伯等村民的愤怒是理所当然。

  村民一度怀疑这事与和他们有土地纠纷的孔先生干的,但是,孔先生予以否定,村民苦于没有证据,也无可奈何。因为他们并没有掌握任何公权力,也不享有任何侦查手段,他们根本无法搜集到到法院起诉的证据。如果此事由警方来侦查,情形则完全不同,因为公安机关享有公权力,掌握了通缉、拘留、勘查、调取书证甚至监听等各种侦查手段,由警方来侦查,这事是谁干的说不准能大白于天下。

  所以,我建议村民向警方报案,而警方也有义务接受报案而进行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首先,这一案件至少是一个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汤伯等村民的12座坟墓被掘,骸骨被抛,完全符合治安案件立案调查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这事还涉嫌刑事案件,警方还应当主动立案侦查。因为刑法规定了侮辱尸体罪,这一罪名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不过,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有人认为,通常而言,“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则称之为“遗骨”,抛弃遗骨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在这一案件中,汤伯等村民的祖先尸体早已成为了遗骨、遗骸,那么,掘祖坟和抛遗骸的行为构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呢?

  在我看来,掘祖坟和抛遗骸的行为与抛弃尚未腐烂尸体的行为,对于生者名誉的侵犯,对他们感情的伤害以及对于公序良俗的侵害,其实都是一样的。无论是抛弃尚未腐烂尸体还是抛已经完全腐烂了的遗骸,生者都感觉到自己受到侮辱,人格受到侵犯,而“风水”受到破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警方应主动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之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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