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退市条件能否落实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市场关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7:16 来源: 金融时报王璐
记者王璐深交所日前推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中新增了“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退市条件。
市场人士表示:“需要肯定的是,该项退市标准有利于增加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威力。一直以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权都集中在证监会的手上,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无非就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警告和责令改正之类,但这丝毫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可以说,交易所层面的监管纯属‘豆腐监管’,一些上市公司根本不当回事。”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而将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标准之一,这对于上市公司会构成威慑力,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威力因此得以增强。
诚然,市场在充分肯定新规威慑力的同时,也有人提出,要达到这一退市条款的难度非常大,“甚至难于上市”。根据深交所诚信档案显示,最近两年仅有聚龙股份、南风股份、豫金刚石3家创业板公司受到过通报批评,无一家被公开谴责。而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场,3年内被公开谴责次数最多为2次,分别是*ST广夏和已暂停上市的深本实。难怪有市场人士表示,少有上市公司会愚蠢到连续3次犯同样的错误,倒不如改为“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恐怕更能增加公开谴责的力量。
根据记者的了解,目前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退市的过程能否实现“公平”。有市场人士就担心说,由于“受到公开谴责”的标准比较模糊,加上主导权是在监管层,政策的实施难免带有主观性。日前,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文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提出三点质疑:一是谁来谴责创业板公司?中国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如果是前者,还是可行的,因为它代表国务院行使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如果是后者,就值得商榷了,因为它的利益可能与市场的总体容量有一定的关系。二是谴责创业板公司的尺度如何把握?三是会否存在“只要打通了交易所这个关节,在36个月内累计未遭到交易所3次公开谴责,就无退市之忧了”的现象?
对此,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说,为了使公开谴责退市条件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年4月对外发布并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这为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实际执行的透明和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证。
据了解,《公开谴责标准》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主要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26种将被予以公开谴责的违规情形: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了明确的违规标准;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26种公开谴责标准中,大部分属于客观标准,例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谴责处分的公正性。”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此外,上述负责人强调,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