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家企业IPO被否原因曝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5 00:5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熊凯
核心提示:26家IPO被否企业中,有13家企业是因为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倒下”,占比高达50%。
近日,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主板、中小板拟上市公司IPO被否原因,时间段集中在2011年5月至10月底,涉及被否企业26家。这是自今年1月、9月两次公布拟上市公司被否信息之后,证监会第三次揭开企业被否的“庐山真面目”。
据本报记者统计,26家IPO被否企业中,有13家企业是因为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倒下”,占比高达50%,这也是此前历次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原因当中的“头号杀手”。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并不突出的募集资金投向问题在此次公布的情况当中“异军突起”,26家被否企业当中,涉及到募集资金投向问题而导致IPO失败的企业达到8家之多,超过独立性问题所涉及企业,由此,募集资金投向问题名列今年5到10月份企业IPO被否原因的“亚军”。
此外,从发审委意见来看,各个企业IPO被否的原因大部分只涉及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一条,京客隆等少数几家企业被否原因涉及到两条,只有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身中数弹”,不符合的条款多达三条,涉及到持续盈利能力存疑和募集资金投向两大问题,成为IPO被否企业之最。
“公布的否决原因不是全部原因,但可以确定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致命的。”12月14日,一位投行人士作出如是评价。
持续盈利能力存疑居首
“财务会计审核的重点是关注企业的真实性。财务指标要进行纵向比较,以及与同行业比较。”在2011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发行部人士强调,监管层重点关注财务指标中的异常项目,特别是毛利率。
此次因持续盈利能力存疑而被否的13家拟上市企业当中,即有不少企业因毛利率异常而折戟。
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典型代表。发审委指出,乐歌视讯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23%、39.65%、38.65%和38.30%,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而公司在招股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据此,发审委无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同病相怜”的还有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指出,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而招股书对其合理性解释不够充分。
与之相对应的是,主营产品毛利率逐年下滑,也成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原因之一。
此外,两家被否服装企业亦因库存增长,以及存货周转率高于同业,导致发审委对其持续盈利产生质疑而折戟。
发审委指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在店铺数量增长的情况下,服装销售数量却有所下降,2010年末库存商品又大幅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存货金额大幅增长,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由此双双遭到否决。
此外,对于持续盈利的判断,综合竞争力这一指标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印证。
依赖于中石油系统的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即是一例。发审委指出,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在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井泰石油两大客户)同类业务中占比较低,综合竞争能力较弱。
而即使行业地位稳固,如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炸药生产企业中排名第一,亦难免遭否,原因则在于关联销售。
发审委指出,湖北省内炸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湖北联兴公司对省内工业炸药的供销进行管制。凯龙化工作为湖北省内第一大炸药生产企业,也是湖北联兴持股13%的第一大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2010年发行人37%、45%、43%的销售收入通过湖北联兴实现,难以判断此种模式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向拦路
不同于以往的是,募集资金投向成为此次公布的26家拟上市企业IPO被否的第二大“拦路虎”,涉及企业8家。
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折戟,则倒在募集资金投向问题上。
发审委指出,根据现场询问情况,公司对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的实际托管状况与2008年9月21日签订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营性资产托管协议》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确定公司能否对大柳行金矿进行有效控制。由于收购大柳行金矿的采矿权及相关经营性资产项目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此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事实上,山东金创实属特例,更多的募集资金投向问题则指向了盈利前景和产能消化的不确定。
根据发审委公告的具体情况来看,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不确定,均面临产能过剩风险,因此遭到否决。
此外,“身中数弹”的斗南锰业,其IPO折戟的最重要原因当属募集资金投向与发改委意见不符,成为唯一一家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拟上市企业,据其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