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有多腐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4 09:56 来源: 华夏时报泰德·普林斯
佩斯领导力研究院创始人兼总裁
发达国家的政府整体上一直在向更廉洁与更透明的趋势发展,但其间并非一帆风顺。要实现彻底的廉洁与诚信,立法者与政府官员不应存在会导致他们做出偏倚自己的朋友与支持者以及在日后会从这种偏向行为中获得好处的关系。但是,为了在施政过程中引入智慧,即使并非绝对必要,对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更不用说私人部门)来说,拥有这种紧密关系、有时甚至互换一下位置,对于理解对方的需求与问题也是有价值的。在美国,后者被称作“旋转门”。
腐败包括广泛的不道德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腐败有“硬”“软”之分。所谓“硬腐败”,就是提供和收受金钱贿赂,或是偏袒某些个人或组织并从中获得直接的金钱回报。“软腐败”交易的则不是金钱,而是餐饭、有价值活动入场券、免费旅游等“软性”贿赂,它们会对接受者制造一种责任感,使其日后会以有价值的帮助作为回报,如使一些组织不平等地受到政府的支持。
英国诗人约翰·多恩有句名言:“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因此,阻止“旋转门”发生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在美国,正是由于“旋转门”,才使决策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在个人与职业的生活中,也都需要关系来获得快乐与发展,社会的发展也与此密切相关。如何让自己的关系不成为腐败与滥用职权的工具?这事实上是几乎所有国家一直以来都在寻求的规范。
那么,美国的问题出在哪里?美国的问题有很多。其一,政府官员离开政府去私人部门从事薪酬更高的工作,由于要事先规划未来的职业,因此他们很有可能利用自己在政府中的职务,以不诚实或不公平的方式帮助未来的雇主,以便自己得到那份工作。这个现象在美国一直很普遍,在其他发达国家也是。例如在日本,这个普遍现象甚至有个专门的词汇,即Amakudari(“神仙下凡”)。不久前,曾在美国政府的刺激计划中负责与美国大银行打交道的彼得·奥萨格辞职后,加入了曾经受他监管并接受政府金融援助的花旗。类似的职务变换在美国很常见,它们带来了大量的“软腐败”,甚至有可能还有少量的“硬腐败”。
从大公司到美国政府的“旋转门”也很常见。曾担任油田服务业巨头哈里伯顿公司高管的迪克·切尼加入小布什政府后,给了他的“老东家”大量合同。小布什和奥巴马政府有不少来自或去往高盛的人。高盛总是有能力得到可能非常有利于其特殊利益的裁决,有些或许并不公平,甚至对整个美国经济有害。
“旋转门”不仅发生在政府官员和立法者中间,游说人士也是如此。虽然美国有很多法律禁止游说者送礼,但他们仍是“软腐败”的一大源头,有时甚至还会带来“硬腐败”。例如,人们最近一直在谈论,前众议院议长纽特·金里奇离开政坛后曾为房利美和房地美提供咨询服务,并从中为自己和公司大赚一笔。有人批评,金里奇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做交易不符合道德,尽管并非不合法。许多人认为,正是由于金里奇这样的前立法者和政府官员的偏袒行为,才导致了由“两房”引发的美国住房市场危机。而在美国,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庞大的法律架构
那么,美国政府对此做了些什么?联邦政府设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用于监督旨在阻止上述行为的许多法律的执行情况。
美国法律规定,不管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的官员,都必须在离开公职至少1年以后才能去私人部门工作。在法国,规定的期限为3年。欧盟也有类似的法律。美国和欧洲的这些条款不仅限制离开政府去私人部门工作的人,它们还限制离开政府去从事游说活动的人。通常,去职的政府官员也必须在一定时间过去后才能从事游说。此外,法律还对从私人部门去公共部门任职的人,以及在对外贸易领域工作的人加以限制。法律禁止曾负责某一具体问题的官员去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公司任职,这个限制要么永久不得解除,要么也得在几年之后。
美国既有针对“硬腐败”的法律,也有针对“软腐败”的法律。“硬腐败”在美国相对不常见,因此可以说,美国这方面的法律较为成功。但“软腐败”却普遍得多。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针对“软腐败”有数不清的法律。例如,美国各级政府都禁止官员接受任何来自职业接触的请客吃饭,以及任何种类的礼品。但美国仍有许多“软腐败”不受法律的约束,例如捐款给政府立法者、官员和领导人支持的慈善机构。在美国,阻止“软腐败”远比阻止“硬腐败”困难得多。尽管如此,针对“软腐败”的法律仍大量阻止了政府与私人部门高管的不道德行为。
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在帮助实现更廉洁的政府、阻止腐败、提高透明度方面的法律架构十分庞大。因此,从存在较严重的“硬腐败”问题的欠发达国家的角度看,美国及多数发达国家在阻止腐败和不公平做法及提高透明与公正度方面的现状令人印象深刻。但是,这些法律在独立观察人士看来有什么效果?它们到底阻止了多少腐败?
擦亮政府的窗户
“透明国际”是一个致力于实现廉洁政府的全球性非营利组织。它在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独立会员组织,这些当地组织对它们所在的每一个国家的腐败情况进行监视并汇报,以便为如何防治这些腐败提供更多背景信息。“透明国际”最近公布的报告是2010年度全球178个国家腐败状况调查,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状况进行的客观评比。
有趣的是,尽管美国有大量法律旨在阻止腐败,但它的清廉指数仍表明它在这方面并不是非常好。美国在178个国家中排第22,排在最前面的国家是丹麦、新西兰、新加坡和芬兰。许多北欧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评级优于美国。就连“神仙下凡”已成为政府体系中被认可的一部分的日本也是,它的清廉指数排名第17。因此,这不光是有没有法律约束的问题,而且也是这些法律是否被严格执行以及一国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类型的问题。
美国和其他许多发达国家有数不清的非营利组织将监督政府行为、确保政府廉洁作为己任。在美国,这类组织有“公开的秘密”(OpenSecrets.org)、“地图之光”(MapLight.org)、“公职人员廉政中心”(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马库拉应用伦理中心”(Markkula Center for Applied Ethics)和“游说博客”(Lobbyblog)等等。当这些组织看到政府有言行不符、腐败或是利益冲突的做法后,就会将其公开。它们会质问政府机构、官员、说客和这些说客服务的雇主。这些组织会将它们发现的问题在媒体、网络、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加以公开。
一直以来,这些组织在促使法律加强约束力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要不是它们,法律能否在阻止腐败方面变得更加有效值得怀疑。
伟大的创新
美国近几年在帮助减少“硬腐败”和“软腐败”方面有两大创新,一个是《信息自由法》,一个是“吹口哨人”(举报人)保护法。
《信息自由法》规定政府必须向正式提出查询要求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所要求的政府内部文件。个人和组织不必指明特定文件,只需说明索要哪一类即可,如指定与某一问题相关的文件。政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自己出资生成这些文件。政府拒绝要求的理由只能出于国家安全、隐私及诉讼案件中某些特定的法律程序。
《信息自由法》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不管是联邦政府还是州和地方政府。该法案帮助反腐败有了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令政府及官员更难遮掩自己的所作所为和资金的用途,也允许美国公民更好地监督政府。就算政府机构忽视了某个官员的问题行为,公民也能采取行动,让问题曝光。
美国近几年在提高政府廉洁性方面的最大创新或许是“吹口哨人”保护法。这些条款对私人部门和政府都有约束。政府雇员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通过一个正式的渠道向美国国会举报。私人部门的雇员则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机构、媒体或是政府机构举报。这些法律为举报者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受雇佣单位的报复。多数情况下,这些举报者可以获得一笔奖金,以鼓励他们举报不义行为的举动。在美国,这种奖励仍然是未竟之业,但美国或许是全世界促进这类法律最积极的发达国家。
但是,就连专门为了促进政府廉洁而设立的政府机构,常常也不那么有效。事实总是表明,举报人和公民发现并找出欺诈与腐败的能力比多数政府机构更有效。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仅没能发现美国史上最大的欺诈案——麦道夫骗局,也没能在自己的一位高管(同时也是一位律师)被曝与麦道夫有关联而出现利益冲突时采取行动。第一个发现骗局的是位普通公民,他向SEC举报了数次,SEC都没有采取行动,直到美国媒体报道了这件事,SEC才有所作为。就连这样一个所谓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没能履行它的职责。
历史似乎表明,美国政府机构不管资金多么充裕,它们获得的道德、法律和立法支持有多么强大,通常也不会十分有效。拥有强大的非营利组织结构,并以有权利要求查看政府文件的公民作支持,才能帮助政府向更廉洁的方向进步。
因此,“美国政府有多腐败”这一问题的答案是:美国基本上不受“硬腐败”的困扰,但在“软腐败”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美国政府的廉洁程度不及一些较小的发达国家,但仍领先于很多国家。而且,美国的反腐运动仍很壮大,并且仍在努力寻找改善现状的新办法。兰晓萌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