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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4:10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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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1年12月某公司将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的房产推倒重置,公司将净值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处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因此企业的房产净值不能一次性在该年度进行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未列入上述扣除范围,因此不可以加计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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