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分析师被罚百万元 证监会整肃券商黑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5 02:26 来源: 中国经营报夏欣
证监会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力度不减,这一次,监管层把火烧到了证券公司。
日前,证监会对海通证券分析师叶志刚利用职务之便“抢帽子”以操纵市场案予以重罚。叶志刚被没收非法所得32.6万元,并处罚款100万元以及5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对叶志刚做出重罚是“为了警示其他从业者,尤其是分析师”。
据记者了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导下,券商分析师的行为规范将于近日颁布。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多起虚假研报门事件曝光后,监管机构针对证券分析师集体整肃行动的开始。
分析师“摘帽子”被罚
叶志刚原为海通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却无视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抢帽子”操纵。
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叶志刚在其所撰写的研究报告送交客户之前,利用本人及其亲属的账户,多次买入其推荐的G电力、厦工股份、中联重科、华仪电气、云内电力等十余只股票。
在调查过程中,叶志刚本人极不配合。“他甚至跟相关的当事人串供,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叶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恰恰是为了规避监管和调查。
据悉,叶志刚于2006年1月进入海通证券研究所工作,2008年4月被聘任为海通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五级,职责是从事机械行业研究,撰写研究报告。2008年4月被聘为海通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五级。
由于叶志刚案在券商业影响很坏,而且他所供职的海通证券又是上市公司,因此,证监会给予其较重的行政处罚。
不过,也有人质疑对叶的处罚不算严厉。“目前只是五年市场禁入,这个违法成本很低,应该考虑更长期限的市场禁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担心,这个行政处罚对行业的威慑效果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当事人供职单位的海通证券此次并未受到任何牵连。叶案事发时,海通证券马上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在调查中,证监会稽查总队没收了叶志刚的电脑。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结论显示,调取叶志刚操纵相关账户时所使用的IP地址查明,叶志刚在股市交易下单的时间,正在单位上班。
从这个角度上说,海通证券至少是监督不利。“海通证券公司内部风控、防火墙制度肯定有漏洞。”一位要求匿名的券商如此分析。
目前,叶志刚案被定性为操纵市场罪,至于叶志刚在海通证券职务期间,他撰写的研究报告是否存在注水、夸大甚至虚假等嫌疑,目前监管层尚未给出定论。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调查证实,他发布的研报本身包含虚假信息,就不仅仅只是行政处罚了。
司法滞后的尴尬
业内人士认为,针对证券分析师研报的各种问题,监管层也有备而来。
自2011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就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业规范》)。据悉,该规范即将出台,此外,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准则也将同时颁布。
在行为准则中,对于分析师“禁止使用内幕信息,防范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规范证券分析师与公众交流活动,规范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等都有具体要求。
不过上述券商人士指出,由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自律组织,因此,《执业规范》对整个行业有多大的威慑力还有待考证。
而眼下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滞后”的尴尬。目前,我国对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责任还不明确,这也是导致黑嘴们不惜铤而走险的原因。
早在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明确了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可以立案追诉的八大标准,符合任何一条的,都可以予以立案追诉。
而在叶志刚案中,虽然是典型的操纵市场,本人也不配合调查,但却因不符合上述八大标准而无法向公检部门提起追诉。
张远忠律师表示,美国等发达国家打击黑嘴们的经验表明,引入民事赔偿是一条可行之路。如果引入“民事赔偿”,让中小投资者们参与索赔,才能让违法者真正付出违法成本,才能对黑嘴们形成威慑作用。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现在资本市场行政监管机关的“主动”可以部分弥补司法盲区。
比如2011年12月13日,北京6位在宝安石墨中受损股民向证监会举报信达证券,要求对信达证券研报严重不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12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表示已经予以受理此举报。
“如果调查属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可对信达证券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张远忠告诉记者。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一场针对证券分析师集体整肃行动已经由监管机构开始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