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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需要政府管理转向服务型治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4:0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忠

   临近两会,争议良久的宏观税负高低问题再度发酵。近日,财政部财税所专家认为,商品含税高,不意味着中国总体税负比发达国家重,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30%左右,低于发达国家40%以上的平均水平。

   坦率而言,“商品含税高不意味着总体税负重”之判断显得过于武断。事实上,当前70%以上的政府税收源自间接税,预示着即便决策层在整体上以减税为主,如降低部分税种的税率,但通胀和资产价格泡沫所带来的“水涨船高”效应,将增加居民的宏观整体税负。打个比方,如果保持17%的增值税税率不变,若应计增值税的商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那么该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的税率外加一个通胀率和资产泡沫率。何况,从税收可转移角度看,目前的增值税等难以有效定义为价外税,其税负可转移性更像是价内税,只是在计征方式上把商品价格与增值税税款分开计算,使之具有价外税之形。鉴于此,就不难理解近年来政府税收持续高于GDP甚至名义GDP增速之缘由,也不难诠释经济增长未能增厚整体社会福利之因。

   与此同时,现价法计算的税收内含了通胀暗物质,反映近年来真实通胀高于统计数据上的CPI指数。通胀税并非是单纯的铸币税,而是分散于各大税种中。即通胀会推高政府财政收入,就源自通胀等直接推高应纳税商品税基,且税收对纳税主体而言是刚性的,因此通胀税的实现形式依赖特定的税制结构,并以或隐或显的方式完成征缴。如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因通胀等带来的额外税负会直观地增加纳税人税款;而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因通胀等引发的税负增加会比较隐秘,不直接增加纳税人税负。

   不仅如此,当前中国以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在税前扣减标准上也存在隐性税负问题。税前抵扣标准是否足额扣除其必需成本,影响着纳税主体的应纳税基和政府税收。如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在直接征税方式上不完善,且存在突出的税务部门利维坦效应,为缓解征缴率低等逃税问题,而倾向于严格限制税前抵扣标准,实行宽税基政策,导致了纳税主体的实际有效税负要高于名义税率。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在税前抵扣上设定了严格要求,以避免纳税主体在税前乱摊派费用,从而致使应纳税基过宽而隐性增加税负。因此,财税改革把宽税基作为方向当反思,因为宽税基增加应征税基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减税改革明降实升,加剧纳税主体的真实有效税负,并使私人资本谨慎流转税主导的领域,导致实体经济萎靡。

   鉴于此,以GDP占比等财政收入法评估宏观税负,不足以辨析宏观税负的高低。一则,GDP存在有效增长与否的问题,如靠无效或低效投资都可推动GDP和税收增长,但这种GDP增长更多是资源的货币化,混淆了经济增长的秘密,从而由此带来的税收增加会加重纳税主体的宏观税负,并浪费日益有限的储蓄资源,即大量无效或低效投资占用有限储蓄资源,最终迟早将以通胀完成税负转移。一则,宏观税负是否高低与政府有效公共服务供给直接相关。有学者计算,全口径的政府收入目前占GDP的35%-38%;而与发达国家民生支出占财政收入75%相比,国内在民生支出上显得过低,而行政公务支出占财政收入之比则在36%左右。居民担心若政府在民生支出上持续向发达经济体倾斜,那么在现有的部门预算刚性下是否意味着需要额外增加宏观税负?因此,中国宏观税负过重之思疑并非无的放矢。

   由此可见,应该避免在当前政府预算收支改革未有效突破下、增加民生投入成为增税之理据。同时,当前真正有效的结构性减税,需加快税制结构转向直接税主导,而非对流转税的局部修剪。当然,税制结构的改革需政府预算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的突破——转向服务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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