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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备受关注 代表委员直指制度缺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02:52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延续最近几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资本市场的热度,今年“两会”,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再度成为代表委员们所关注的热门话题。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成焦点

  日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证监会“最迫切的任务是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而这些也正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所关注的重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今年提案的主要内容是,将股票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直接对接,通过我国股市的金融创新彻底改革股票发行制度。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中证券的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提案认为,在发行环节,证券法应当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对应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建议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并为向注册制发行方式的转变预留立法空间。

  致公党则在题为《关于改革和完善保荐制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提案》中,建议在创业板中有选择地试行新股发行注册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则在提案中建议,未来A股也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权限,根据市场需求和承接能力自主选择发行窗口,通过市场力量调节一级市场发行节奏。把“新股发行节奏交给市场去调节”。

  加快制定严厉的退市制度

  除了发行上市环节,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建设也是提案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纷纷建议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有关数据显示,纳斯达克三年上市公司数量减少13.08%,而我国股市21年间退市公司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82%。

  九三学社的提案指出,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应制定严厉的退市法规,增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建议加快主板退市制度的研究和推进。”

  民革中央则建议应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甚至可以考虑《证券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将具体标准和条件设置交由交易所管理。并建议在上市公司存续标准上,将现有的“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转变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在李剑阁看来,上市和退市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而现行的退市制度“形同虚设”,他在提案中称,应完善和严格执行现有的退市制度,并呼吁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埋葬死者”。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回应说,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各方积极努力。不过,他也表示,无论目前好退不好退,通过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起码资本市场具备了上市公司退出的机制。

  让股市真正发挥投融资功能

  参加“两会”的委员代表们呼吁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促使上市公司切实回报投资者,使A股市场真正成为投融资场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吸引中长期资金进入股市。

  九三学社建议修改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回报和现金分红计划,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规模、资产重组计划、经营者薪酬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与现金分红规定紧密挂钩,强制上市公司履行分红义务。同时进一步推进完善再融资、投资者准入、税收等相关制度,从根源上推进企业分红,吸引中长期资金进入股市。

  “上市公司给投资者分红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不能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但是可以制定制度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分红。”贺强这样表示。

  最近一段时间,为提振投资者信心,监管层不断呼吁放开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和险资入市,以缓解市场资金面紧张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前吉林证监局局长江连海认为,虽然股票市场自身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改革,但不能说这些因素就是股市低迷的主因,他在提案中建议应允许银行资金入市。“为使股市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除了目前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政策措施外,我认为,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应当允许银行资金入市。”江连海强调,他还建议应逐步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

  严打证券违法违规

  证券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周五,证监会通报了方琛团伙期货盗码案和科达机电董事周和华内幕交易案,相关当事人已经被判刑、提起公诉或行政处罚。

  九三学社建议在《证券法》中规定对因欺诈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必须进行合理赔偿,明确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损失计算办法,考虑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等项措施。同时制定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实施细则,指导司法实践。并建议将上市审批或核准制度改为备案制,对劣质或欺诈上市公司实行严厉的退市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

  民革中央则在提案中建议考虑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引入类似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使没有起诉的受损股东也能按照法院判决获得同等赔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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