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报告呼吁民间集资阳光化 非法吸存惹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04:3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范璟(微博)
冯兴元(微博)对于民间金融的原始印象是,上世纪60年代初,父亲从钱会拿了会钱,凑上自己的劳动所得,合计118元,作为聘礼送到外婆家,娶到了他的母亲。如今,他已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从90年代起参与众多民间金融相关课题研究。
3月6日,冯兴元告诉记者,他在研究中发现,民间金融案件和区域性金融市场发育不足有关;一些案件中不存在或者基本上不存在金融诈骗;建议取消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文中,与之相关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扩大化解释。
“人行已经有2万多户大样本问卷调查表明,平均每户农户从民间金融获得的资金帮助多于从正规金融中获得的。”冯兴元认为,对于民营企业,政府需要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和制度环境,鼓励建立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平台,同时维护交易信息透明度。
争议“非法吸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一种罪名被写入刑法始于1997年。
80年代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无集资活动,因此在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但随着集资活动的兴起,1997年刑法修订时,写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三个罪名。
其中,《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相关规定,但未具体解释。
一年后,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对此,冯兴元认为,国务院的《取缔办法》错误地、扩大化地界定“存款”的定义,把民间对企业的“贷款”当作企业吸收的“存款”,混淆了概念,把“非存款”行为作为“存款”行为来打击,从而扩大打击了“非存款”行为。因此,《取缔办法》相关条款“明显违法,应予以废止”。
民间金融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吸收股份投资、民间借款和吸收存款。第三种模式中,只有涉及借款人将借来的钱转贷出去的行为,才构成“存款”,冯兴元续称。
例如,如果政府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而非审批制,能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完全可以与人合伙开办银行,而不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孙大午案为例,在该案件中,孙大午用介于存款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吸收资金,利率较低。而且他吸收的资金和产业链融资结合在一起,用于生产经营,例如购买饲料和产品。“该公司借入了民间资金,属于雇员和村民对之提供的民间贷款,不属于‘存款’,没用于放贷,不符合存款的定义。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民间金融形式,政府需要对之鼓励,而不是打击。”冯兴元认为。
建民间信贷交易平台
对16家涉及民间集资案件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后,冯兴元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应当把诚实的民间集资和有欺诈行为的集资分开。
其中朴素的逻辑借鉴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在这些国家,没有“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是诈骗,需要受到惩罚;不是诈骗,交易就受到法律保护,民间集资总体上属于合同法和民法规范的范畴。
更深层次的原因来自金融服务的不足,如果企业可以低门槛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并进行场外交易,企业也没有必要去从事“民间集资”。
根据冯兴元的观察,民间金融大部分属于正常的经济行为。但是如果企业扩张太快,遇到宏观经济形势趋紧的时候,资金链会紧张,从而企业会承诺更高的利率或者回报率去吸收资金,还可能要通过借新还旧来维持。
因此,必须寻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径,帮助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
“一种方法可以是,与地方银行合作成立一个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平台,由平台登记交易,代扣交易方面的一些税收,将交易合法化。”冯兴元建议。这种公开交易的方式可以让风险通过平台披露,当交易中的利率过高时,会成为一种风险警示。
或者,政府可以联合地方龙头企业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平台,现在已经不乏此类实践者,例如拍拍贷和宜信(微博)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这两家公司都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冯兴元建议以较低税率进行征税,切忌高税负。
同时,债务人个人信用破产制度有待建设。“在美国、日本,债务人破产或者自然人破产也叫做个人破产,这种破产规定既是对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又是对债务人财务权利的限制,也使得债权人更加周全地评估债务人的信用水平。”冯兴元说。
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在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因为不会导致债务人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可能受到肆意侵犯的境况。
2011年12月,温州市政府已经下发《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据媒体报道,首家中心将于2012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以公司化方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