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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段祺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21:41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完善司法制度方能推动《反垄断法》实施

  本报记者 李会 张万武报道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这被视为我国反垄断战斗的一大胜利。但是,学界也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存在不少问题。要精准有效地反垄断,当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段祺华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完善反垄断司法制度相当重要。

  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它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充分、自由竞争,消除阻碍和限制竞争的障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反垄断法的实施要取得良好效果,不仅要以完善的立法为依据,还要有合适的司法体制作保障。从一定意义而言,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司法对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反垄断法的司法制度建设对于反垄断法的实现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段祺华看来,反垄断司法是反垄断法实施的调控器。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与调控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具有高效率性、适时性以及强制性的优势,成为反垄断法实施所倚重的一种方式。但也正是这些优点使得反垄断法实施中,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膨胀。在反垄断法执法中,政府很可能变成避免竞争、维持垄断利益集团的工具,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行政徇私的行为,同时也衍生出权力腐败。另一方面,又因行政强势,在反垄断法执法中有失公允,使得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张扬,权力义务的分配产生偏差。因此,反垄断司法便当然地成为这种行政权力的节制器,这种控制、调节比在其他法律的实施中所起到的作用更重要。在反垄断法实施领域中,反垄断法的司法不仅在形式上更具平等、客观、民主、公平的外观,在实质上也比反垄断法的执法具有更强烈的法治理性。当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或不理性地使用行政权力时,反垄断司法这个调控器便可以及时纠正由此产生的纠纷,从而使得社会经济利益得到保护,个人权益得到救济。

  从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多强调我国应建立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模式,忽视了司法机关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和反垄断司法机制的建立,对反垄断司法机构设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如对于私人如何提起反垄断的民事诉讼、诉讼管辖、诉讼程序和证据等,并无详细规定,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诉讼机制的缺失而落空。因此段祺华建议从以下两点来完善反垄断司法制度:

  第一,人民法院应设专门反垄断法庭以提高司法能力。考虑到反垄断诉讼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的特点,由特别审判机构审理更为合理,这样容易集中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官以及便于法官积累审理这类诉讼案件的经验。参考德国的反垄断司法制度,建议我国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庭,受理反垄断一审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反垄断法庭应由3名或以上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反垄断案件,在反垄断法庭内另设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政府各产业部门代表及资深法学、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社会政策学、技术工艺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由与案件所涉的产业部门、学科归属有关的委员组成专案小组,讨论案情,做相应的经济分析,提出专业意见,保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充分地考虑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因素。

  第二,确立以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机构的国家诉讼制。由各级人民检察负责对垄断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垄断案件进行审判。建议在反垄断各级执法机关人员组成中增加检察官,参与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在共同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一是可以使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可以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控,防止行政执法内部化的问题,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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