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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奖励是激励扭曲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8 03:2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忠

   近日,针对传闻警方向失盗车主索要破案“奖励费”之说法,郑州市公安局方面表示,是车主领车心切,拿着3.8万元现金来领车,警方并未收取车主任何费用。而警察索要破案费是否属于公共服务二次收费,各界质疑不断。

   警察收取破案奖励费早已有之,如1992年发布的《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追回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如本市内追回的按车辆实际价值的10%奖励,省内追回的为15%,跨省区追回则为20%。鉴于该破案奖励可权作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的特定合同,且任何一方未发出合同终止条款,很难判定是否违规违法,尽管1998年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规定》等规定,各地公安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收费。

   不过,破案奖励费存在至少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追回失盗车辆是警察的公共职责,且公民已通过缴税支付了相关费用,索要破案奖励费无疑是公民对警察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二次付费。其二,当时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存在公器私用之嫌。破案奖励费虽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损益,并对警察办案具有激励效应,但这种对公共服务的“额外”激励,很容易导致警方的选择性执法,从而加剧公共服务不均等。

   破案奖励费本质上暴露了警察办案经费机制的激励扭曲。现行《警察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并按照权事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但分税制改革以来,多数地方财力有限难以满足警察履行公务的全部经费。随着经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警察经费开支则增多,为弥补警察经费拨付不足,地方往往出台一系列收支挂钩的政策,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得不把大量资源放在“创收”,并触发大量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不仅如此,当前警察的公共服务缺乏清晰的边界,导致了警察办案经费的不合理滥用,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风险。如许多地方发生诸如因征地、拆迁等商业纠纷,地方政府等往往倾向于把警察推向前台。又如部分地方政府为营造警民和谐氛围,人为对110等服务中增添了各种惠民事务。可见,警察系统公共服务边界的混杂,甚至警力的滥用,不仅使警察系统为弥补公共财政经费不足,而致力于警务创收;而且模糊了公私权力边界,导致公共服务不到位、错位甚至越位,而商业化等问题则准公共化,如征地拆迁动用警力把市场问题公共付费化服务。

   由此可见,警察收取破案奖励费等是社会管理系统公私边界失范的具体表征。而避免居民对公共服务二次付费,当务之急是需构建权责明确、激励相容的警察办案经费机制,保障警察履行公共服务的经费支付,并科学合理地探寻警察破案平均经费等机制,缓解办案经费浪费性使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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