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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受制法律关系产品雷同 郭田勇建言引入信托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0 04:5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马春园 范璟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井喷,私人银行产品数一日千里,但创新层次不高且内容同质化,市场价格战愈演愈烈。

   “没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而仅靠产品组合配置,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很难固守其原有的优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3月27日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说。

   近期,郭所在的部门同中信私人银行合作,出版了《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12》一书。书中呼吁,授予私人银行信托牌照,针对私人银行面向管理资产1亿元以上客户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即个人财富信托引入信托制度;制定私人银行监管规章并升格为国务院条例以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监管部门比照银行系租赁公司方式统一监管。

   监管层规定,银行业自主设计开发的产品仅限于投资货币、债券和外汇市场。为满足客户需求,银行只能大量代销信托、基金、保险、阳光私募和PE产品。

   引入信托制度

   事实上,银监会于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经为私人银行产品投资二级市场和股权投资预留了一定空间。不过经过几年发展,私人银行市场仍处在“发现与引导”的阶段。

   一家股份行私人银行内部人士表示,私银平台借助信托、私募、PE等机构也产生一系列弊端:比如,银行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机构,其固有的严谨风险管理文化将与合作方产生沟通障碍,影响产品管理流程的衔接;二是银行不能直接参与资产管理,存在操作风险下权利与责任的不统一;三是许多有生命力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大量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产品无法推出,影响了业务创新力度。

   郭田勇在上述报告中提出,目前私人银行有两大法律地位亟待明确:一是资产管理主体地位,包括可以创设的投资品种和可涉及的投资领域等,允许私人银行设立具有自行开发、自行交易能力的资产管理操作平台;二是明确私人银行客户与私人银行的全权委托关系,在全权委托服务中引入信托制度,实现全方位的财产托付。

   部分私人银行宣称,已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如,某中资大行调动其下属基金公司,动用QDII额度为一位职业经理人进行A+H股市值增值管理;再如,某家具有几乎全金融牌照的银行控股集团,为客户做创业板Pre-IPO等。

   不过,上述私人银行内部人士认为,为私人银行客户制定如此个性化的服务,实际上是银行高层意志贯彻的结果,对私人银行部门而言,作秀的意义远大于实质服务。

   信托基金或后发制人

   高端财富管理市场上,银行的优势来源于天然的垄断地位,拥有广阔的客户资源和网点分布,劣势体现在产品的开发上;信托、证券、基金则恰恰相反,拥有较强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

   “究竟是渠道为王,还是产品为王?私人银行与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正处在相互博弈的阶段。”郭田勇认为。

   上述私人银行内部人士认为,与私人银行相比,其他财富管理机构显示出不同程度的劣势。如证券公司的财富管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基金公司以专户理财业务为主,二者的高端客户资金流动性大,其投资决策与股票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

   再如信托公司和阳光私募,虽然产品定制能力较强,但客户开发渠道较少,对银行渠道的依赖性很强,受网点限制,很难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而第三方理财机构以第三方产品为主,在监管方面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品牌和客户信任度尚未建立,仍处于客户开发阶段。

   郭田勇认为,目前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之所以在财富管理市场占尽优势,最重要的是渠道优势,但若无法进行产品创新,信托、基金、券商等将显现出更多后发优势。

   “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趋势是,通过精耕细作,每家私人银行形成从产品到客户的相对独立性。只有形成一条有竞争力的产品线和组合线,才能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郭田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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