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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4年后首修 央企或成最大阻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1 03:3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许浩 | 来源: 中国经营报(微博)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迎来首次修改。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将重点锁定“劳务派遣”,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明确劳务派遣的“三性”,以及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

  但参与修法调研的专家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的群体主要来自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些单位和企业可能成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碍。

  锁定劳务派遣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开始,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无固定劳动合同、职工维权等方面的争议就未曾中断,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期间,很多企业将《劳动合同法》视为束缚企业发展的“绳索”,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两年的2009年就出现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

  在3月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记者日前了解到,此次修法的重点锁定“劳务派遣”,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工作会在今年完成,在10月份完成的可能性最大。3月28日记者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求证此事,但未获回复。

  两会期间,吴邦国曾特别强调,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次针对劳务派遣的修法主要着力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三性”、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等方面。另外,此次修法还会就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予以明确,已经确定的方向是提高门槛,具体的方案尚在研究中。

  明确“三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而“三性”的模糊给了用工企业钻空子的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爆出来的很多社会事件中都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作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正在修订之中的《劳动合同法》对相关内容将作出规定。

  上述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专家介绍,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定,正在研究是否删除“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条款中的“一般”,以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同时,对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要明确化,对于临时性,要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定。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对“三性”的临时性作出过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但这一条规定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最终方案中也被删除。

  “对于临时性的时间界定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肯定要明确规定。”上述专家说。他还介绍,目前对于“替代性”的界定比较清晰,是有缺才能顶岗。但是对于辅助性的界定还存在很大争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建认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该法的调整关乎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哪怕是细调也会引发了劳资双方的关注。

  因此,业内人士均表示,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样,此次修订注定会引起新的争议。一般来说,一部新法律实施后,5年为一个节点,首次修改一般也在5年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4年就面临修改,就是因为其牵涉面太广,和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度太大。

  被滥用的用工方式

  乔健介绍,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方式,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93%,日本为1.3%,英国为5%,法国为2.1%,德国为1%。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陆敬波认为,目前中国的劳务派遣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

  乔健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

  事实也是如此,记者曾以用人单位名义,向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咨询,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制度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长期代理劳动者维权案件的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宗兵认为,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滥用扭曲了,成为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乔健说。

  央企或成最大阻力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另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告诉记者。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这比此前人社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

  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业内人士表示,滥用劳务派遣成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题。

  上述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国企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记者从上述调研专家处了解到,2008年以前,北京市劳动合同派遣不到8万人,2011年年底统计,已激增到60万。

  实际上,劳务派遣愈演愈烈的乱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开展了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当时执法检查提出要解决的四个问题之一,其中滥用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责任问题突出。

  此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抓紧制定相关 “劳务派遣条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

  2009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称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未露面。

  据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透露,《条例》已形成草稿,人保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由于阻力过大,所以迟迟无法出台,而最大的阻力来自事业单位和央企。

  2011年6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全国总工会、国资委等共同参与,将对国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整肃。同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再次启动《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此次修法的大量事实依据即来自2011年的执法检查,但上述参与调研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涉及巨大的既得利益,央企可能成为此次修法最大的阻力。

  此外,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也指出,除了企业方面之外,劳务派遣利益集团也是阻力之一,“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部门官员的亲友主办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管理待完善

  除了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外,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管理也亟待解决。

  梁智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明显偏低,缺乏行业准入的审批和管理,这也导致了劳务派遣被滥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从表面上看,注册资本提高了16倍,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但现实中,劳务派遣公司大都是靠借贷资金到工商部门注册。

  梁智认为,目前工商部门只管注册,对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的运作并不监管。由于利益关联,劳动部门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都疏于管理。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采取的对策是,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主要是提高注册资本,严格审批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者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至于准入门槛会提多高?如何加大处罚力度,目前还在讨论,没有一致性的意见。”前述专家说。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要在本年内完成,但是上述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对此前景并不乐观,一是,在整体经济环境低迷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劳资关系的平衡很困难;另一方面,央企等庞大的利益集团的阻力,也使得该法的修改前景不是十分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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