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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加速你准备好了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4 01:54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专家支招企业“税务筹划”

  作为中国近年来最重要的一次税制改革,今年1月1日,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这给很多城市带来压力,同时也对很多企业的业务结构及其服务定价策略产生深远影响。

  2011年12月,北京市政府已经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并可能于2012年7月1日开始试点改革。

  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时间,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来自普华永道的专家于歌表示:“如果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

  事实上,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来看,上海会变得更具有投资吸引力,这让其他城市感受到了压力,同时也陆续根据上海的实施情况主动参与到试点项目中来。

  增值税试点改革,上海市虽然会损失部分营业税税收收入,但是增值税税收收入可能会有所增加。上海可以保留增值税税收收入。(上海市国税地税合一)试点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由在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也可以由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相比之下,非试点地区会处于劣势。因此,很多地区将会申请参与试点。

  据了解,除北京外,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也已经提出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两会期间,曾有财政部官员表示,全国范围内的全行业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目前外界还未有具体明确的时间表,然而,根据记者所掌握的信息,“营改增”试点将会很快推广至其他省市。

  本次上海的试点改革及中国整个税改的趋势,到底对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从试点开始到全国铺开,企业到底应该做出怎样的应对,又能从哪些角度提早筹划呢?

  对于这样一个专业性特别强,同时又极大影响到企业收入及竞争力的关键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特别采访实务专家,为本次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企业“税务筹划”支招。

  案例一:采购活动(试点地区企业):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

  上海公司C为一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和B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上海和沪外的中国境内。供应商A和B为C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

  增值税试点改革后,C支付给A的运输服务费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计入成本,11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1%为运输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C支付给B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计入成本。(3%为运输服务业营业税税率。)

   从企业成本考虑,C公司选择A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

  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企业C选择A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元,而选择B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同样需要慎重抉择。(8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案例二:采购活动(非试点地区企业):对业务及竞争的影响

  目前,处在非试点地区的北京公司E为汽车销售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和B为广告公司,E分别向A和B购买广告宣传服务,A和B的广告服务报价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其中,A注册在非试点地区,而B注册于试点地区。

  税改后,E需要向B支付106元(100+100×6%),E可从B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0元作为营业成本,而6元作为进项抵扣。(6%为广告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由于A处于试点之外,仍沿用营业税体系,E需要向A支付105元(100+100×5%),所有支付费用计入成本。(5%为广告服务行业营业税税率。)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税改前后E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变化不大,但从B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作进项抵扣,成本会降低5%。由此,供应商A需要做业务调整以应对挑战。

  案例三:销售活动(试点地区):对业务结构及经营地点的影响

  上海公司D为一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分别向客户A和B提供货物运输代理和仓储服务,D分别向客户A和B收取服务费100元(不含流转税)。其中,客户A为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客户B则为试点地区外的营业税纳税人。

  税改后,客户A可从D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6元,其中100元作为A的成本,6元(按照物流辅助行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作为进项抵扣A自己的销项税。

  税改前,客户B从D处取得营业税发票,105元(5%为物流行业营业税税率)计入营业成本;税改后,客户B从D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5元计入营业成本。

  显然,D更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A欢迎。

  案例四:销售活动(非试点地区企业):对采购时机的选择

  北京公司F为汽车销售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A和B均为运输企业,其中客户A为注册于试点地区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客户B为注册于试点地区,参与本次税改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

  F向A和B销售汽车一辆,售价均为11.7万元(包括17%的增值税),分别向A和B开具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

  税改后的主要影响可以看到,A向F支付汽车购买价款11.7万元,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并于每年折旧摊销,A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B向F支付汽车购买价款11.7万元,其中100元计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并于每年折旧摊销,1.7万元作为进项可以抵扣。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采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减少B的采购成本。而对A类企业来说,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试点的推进情况,可能在近期试点的企业需要考虑采购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判断是否有机会抵扣进项税。”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

  案例提供: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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