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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故决定诉讼胜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6 20:14 来源: 上海国资

  《产权转让公告》中不规范、不准确的表述时有出现,一旦发生争议纠纷,不但耗时费力,而且还影响产权市场的公信力

  沈立群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交易规则,在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递交交易保证金的情况下,告知竞买人该股权项目不再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要求其与转让方直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经两次催告未果。由此引发了交易方式的适用和600万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等一系列争议,为此该竞买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交易保证金。产权市场的这起看似交易机构执行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的诉讼案落败,确实发人深省!

   究其原由,转让方在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发布的《产权转让公告》中载明:“本股权项目须在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以上意向受让方后,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这一转让相关条件的表述就是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败诉的要害!

   法院裁定:《产权转让公告》的实质是为缔约作准备,其内容一经发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价款等的规定,既是意向受让方发出要约所构成的基本内容,也是转让方作为要约邀请人转化为受要约人后进行承诺的明示依据,对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此案例《产权转让公告》关于交易方式的适用,并没有直接言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之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理方式,但其中的一个“须”字表意明确,限制了该股权转让项目必须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并在此基础上必须以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而在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之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交易程序则不能直接向后推进,如何处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再协商。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这是交易主体通常应当遵守的规范,但从法律渊源和实践操作来看,在约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达成交易的前提下可以排除适用。此案例中,《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方式适用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拍卖方式并排除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之意向受让方时直接签约的交易方式,则应以当事人之约定为准。

   所以,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要求竞买人直接签约的做法是对《产权转让公告》所确定之交易方式的单方面变更,是对意向受让方出于对“以拍卖为唯一交易方式”的信赖而发出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交易方式的变更在未经意向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其拒绝直接签约的行为亦不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产权交易机构返还意向受让方600万元交易保证金。

  产权交易机构每年有上千宗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中不规范、不准确的表述时有出现,一旦发生争议纠纷,不但耗时费力,而且还影响产权市场的公信力。规范基于严谨,细节决定成败。其实,转让项目的交易方式应当采用规范的表述:“如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拍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直接签约”。此案例中,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因一字之故,全盘皆输;恰如主审法官所言,若交易方式采用与交易规则一致的规范表述,则诉讼胜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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