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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为落实创业板退市新规保驾护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8 04:08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王璐

  4月20日正式露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充分体现出监管层“从严治市”的诚意,尤其是追溯财务造假以及不支持借壳上市的规定,更是打中了A股上市公司的“七寸”。不过制度的颁布只是治理A股环境的第一步,关键的问题仍在于,如何落实才能让退市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

  在市场人士看来,加强执行力度是达成制度预期效果的前提。事实上,我国的资本市场此前并非没有相关退市规定,沪深主板市场也有部分公司实现过退市。市场之所以强烈呼吁完善退市制度,条款是一个方面,主要是制度执行得并不理想。以致自2007年12月*ST联谊因连续3年亏损而宣告退市之后,4年多的时间里再无其他上市公司因业绩因素被强制“开除”,退市制度几乎失去实际的功效。A股市场中逐渐衍生出这样一类上市公司,财务早已破产,却不但存活,还顶着“重组”的光环成为资金热炒的对象。

  “过去的情况是,除了制度本身设计得不够完善外,很大程度上也因为具体监管实践受到利益各方的掣肘。”市场人士表示:“只有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才不再抱有侥幸心理,‘理性的市场环境’才能逐渐形成。”安邦咨询的研究人员也表示,A股市场应坚持“宽进严退”的政策。“出问题的上市公司不能以ST、*ST的方式赖在市场上不走;继续圈钱,成为投机热炒的工具。只有及时净化A股市场,使得退市威胁可信有效,才能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构成实质性约束,才是名副其实的外部治理。”

  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摒弃“父爱主义”,使行政力量远离上市公司的进退;另一方面,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也同样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驾护航”。“明确企业退市的责任”便是其中之一。

  “一家企业退市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肯定是由各种问题造成的:有的企业本身就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应追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以及保荐机构等有关责任人的造假责任;有的企业退市,是因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结果,为此,大股东就应该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承担责任;还有的公司,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这种退市就应该由上市公司及高管等有关责任人负责。”市场人士表示,只有明确谁为企业退市“买单”,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够得以维护。

  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士认为应当针对责任方出台严厉的惩处措施。“比如,对于造假上市的公司,须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而作为保荐机构,也要撤销营业牌照,没收当年的保荐收入并处以罚款。”这种以重罚倒逼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守法尽责”的方式得到了机构的普遍认可,而且香港市场也曾有过对退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行财产冻结的案例。

  健全的“问责”诚然是震慑“违规者”的“利刃”,但毕竟还属于“亡羊补牢”,若要从源头治理乱象,“防患于未然”才更胜一筹。“4月初《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中曾提出推行存量发行制度,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所有存量发行股份由保荐人和承销商来认购。由于存量发行的股份有一定的限售期限,这将逼迫保荐人和承销商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上来为发行人保荐,发挥保荐人制度起码的作用,改变保荐人只荐不保的现状,成为真正的‘一手托两家’角色。”一位资深分析人士如是说。

  此外,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防止发行人造假上市圈钱后退市走人,上述分析人士进一步表示,发行人也需要“有所为”。这种“有所为”指的是建立上市前担保机制,而担保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大股东应在上市前将所持股份托管给承销商,作为承诺不造假的担保;二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老股东存量发行转让所得资金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可以改为“发行人因造假等而赔偿投资者的一个专项资金来源”;三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专门有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而且建立有上市公司的募资托管制度,在上市公司因造假等退市后,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也可以用作赔偿投资者。

  无论是“事后堵漏”还是“事前查缺”,其目的都是避免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然而,在寻求赔偿的过程中,如果司法制度不健全,无休无止的诉讼程序和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同样会让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据了解,目前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维权途径只有两条:一是向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维权;二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维权。但由于中小投资者仍属于弱势群体,作为个体去起诉上市公司难度非常大。“这便需要引进集体诉讼的制度,使法院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能惠及到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市场人士表示。

  新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究竟有多少上市公司“落马”还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退市率的逐步攀升将成为大势所趋。这会不会成为我国投资者“不能承受之重”?在业内看来,若想要投资者平静地面对曾经如“天塌”般的退市,需要通过大量的教育来端正投资者的心态,更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责任有效分摊。对此,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深交所已经收集到大量关于创业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比如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完善IPO发行和上市制度;加大对业绩变脸公司及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等等,深交所将在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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