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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机遇:放开农民合作社与外商共设企业限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22:37 来源: 经济视点报

  □经济视点报见习记者 王磊彬

  近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以下简称《32条》)颁布。其中,在投资主体上,首次允许中国大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豫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对此,专家认为,未来3到5年,河南的农业外商投资将出现井喷效应。

  据河南省工商局副局长李建国介绍,2012年第一季度,河南省累计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110户,同比增长5.77%;投资总额14.61亿美元,同比增长97.56%,数据表明,河南外商投资呈现出强劲增长的态势。

  记者了解到,虽然河南目前利用外资规模很大,但很多还是侧重于地产、制造等行业,并没有真正把河南作为农业大省的优势发挥出来。

  扩大外商投资除了解决河南农业发展需要的资金难题之外,还将使河南农业突破技术和人才的壁垒,为发展增添实质性的效果。

  目前,河南正试图利用中原经济区效应,推动农业发展。其中,开封、洛阳、信阳正在兴建的农产品现代物流集散中心是最大的体现。建成之后,将会改变河南的农业格局。

  专家认为,除了农产品供应和农产品深加工是河南农副产品的短板之外,农民以及企业在技术、资金上,都存在难以逾越的门槛。

  所以,《32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条件提出了“9个放宽”。即:放宽名称限制、放宽投资主体限制、放宽出资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设立分支机构限制、放宽设立集团限制、放宽法定代表人限制、放宽注销登记限制。

  “新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河南省内企业和个人共设企业的积极性。”李建国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光明表示,允许外资入股农村合作社,对政府和外资来说都是较为有利的。一是解决了政府的投入问题;二是解决了政府的财政税收问题;三是借助外资力量也可以加速我国的农业产业升级;对于外资来说,也可以找到一个新的利润空间。

  “外资入资农村合作社,虽能带来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也能促使产业升级,但如果监管政策缺位的话,将会导致外资在农业产业链上实施垄断。”陈光明说。

  对此担忧,河南省工商局局外资处工作人员表示,今后将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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