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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判培训虚假宣传适用“消法” 教培纠纷双倍赔偿终“破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0 23:56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王曼 济南报道

   临近毕业季,各民营学校的生源大战拉开序幕。其中,对就业前景的宣传,成为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吸引生源的“利器”。然而最近,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却让这“利器”伤了自己。

   因为没有按照承诺安排就业,学员于昊将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此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纠正了原审判决,认定参加教育培训为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学员的诉讼请求。

   1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查封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的办公室。

   18日,经济导报记者致电汇众益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部获悉,汇众益智本部已经了解此事,正在与法院沟通协商。

   “本案的判决意味着参加教育培训被首次认定为消费行为,为今后处理教育培训消费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先例。”于昊的代理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的胡春雨,20日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就业的诱惑

   “我们是一线名企定向委培,保证你能找到工作,就业最大的风险是你的学习态度。”18日,导报记者以打算入学为由咨询时,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的课程顾问李艳表示。

   按照她的介绍,就读该学校不需要考试,不需要学历,更不需要绘画和计算机基础,学习一学年即可掌握动漫技能,两年即可掌握高端技能。“在学习时间内没有学会,可继续在学校免费学习,直到就业为止。”她说。

   最具吸引力的,是李艳所描述的就业前景:“动漫设计是时尚、体面的职业,毕业后可就职于一线企业,成为职场白领,月薪5000元到8000元。”

   在位于山大南路的科苑大厦14层,导报记者看到,该学校共有5个机房、1个绘画室。其宣传墙上张贴了不少学校的“就业明星”的照片和简介,以及学员写给学校的感谢信。

   “我们可以签署学校和学员的双方合同,保证就业。可以签署学校、学员、企业的三方合同,学员毕业后只能到签署合同的企业就业。签双方合同的较多,因为很多学生希望毕业后选择多一些。”李艳向导报记者出示了两份合同的样本。

   然而,同样受到就业前景的诱惑,签署了就业协议的于昊,却没有获得预期的就业机会,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于昊表示,当时参加该学校培训,主要原因就是学校承诺为其推荐就业单位。毕业时他也按照学校的要求交上了毕业设计,但是却没有像当初校方宣传的那样,获取就业机会。

   在与其他5名有同样经历的同学商量过后,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败诉

   “当时看中了学校所说的定向委培,但是入学后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于昊向导报记者介绍,作为学校第一个动漫设计班的学员,他和同学入学后发现,校方连课程老师都还没落实。“我们因课程老师水平太差,和学校交涉要求更换老师,最后学校也没能给解决。”

   到了2009年4月份,即将毕业的于昊发现,最大的麻烦在于毕业后的就业。“按照教学要求,我们的技能都没有问题,我还曾因为成绩优秀被校方表扬。”然而,此时校方却将就业安置后延。

   不仅当初承诺的定向就业没有落实,甚至大多数同学连被推荐的机会都没有。“至少我是一个推荐电话都没有接到。”于昊表示,现在班里的同学只有一两个还从事动漫设计行业,剩下的全都自谋出路。“这段学习经历对我现在的工作完全没有用。”

   无奈的于昊他们只得走法律途径,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校方给予双倍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于昊的诉求。

   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当以商品作为载体。汇众益智学校作为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开展的系有偿教育培训,可以依法获得合理回报,但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故于昊、汇众益智学校之间的纠纷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昊坚持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主张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胡春雨表示,在山东还没有司法介入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纠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也没有找到相似的案例。“来来回回跑法院几十趟,法院也多次召开研讨会。”

   不甘心的于昊,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定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昊胜诉,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学员。

   在判决书中,导报记者注意到,法院认为被告虽系教育机构,但其与普通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是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招生,符合经营者特征。学员的目的在于接受技能培训的服务获得工作机会,提高薪酬待遇,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特征。故此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应按一倍学费的标准赔偿学员损失。

   然而,判决书下发后,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一直以没钱为由不给当事人赔偿。“我们多次找到学校,现在还没有拿到赔偿。”于昊说。

   17日,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校的办公室,封存了财务章和POS机;在其保险柜里搜查出2万多元现金,并查询了该校2012年的往来账户,发现确实没钱。该校校长郭艳文表示,本案判决下发后,北京总部要求他们停止使用原来的往来账户,学费收入一律直接上交总部。

   “我们总部已经了解到情况,正在和法院进行沟通处理,其他事宜无可奉告。”18日,导报记者致电汇众益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律服务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据胡春雨介绍,济南汇众益智培训学校和北京汇众益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发表人同为李新科。

  典型案例

   事实上,现在的职业培训学校,尤其是民营培训机构的广告中,多以保障就业为条件进行宣传,而其真实的就业率却很难被公众了解。

   “其中确有不少涉及虚假广告,侵害学员的权益。济南汇众益智就很典型,这次的胜诉将对规范整个教育培训市场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胡春雨说。

   胡春雨介绍,在二审期间,代表学校出庭的汇众益智学校教师甚至向他怒吼:“整个行业都是这样,你为什么抓住汇众益智不放?”

   据他介绍,一审法院的异议在于,如果参加教育培训被认定为消费行为,那么全国各大学校如果出现此类纠纷该如何界定?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看是否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是否有办学资格。”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表示,虽然民营学校都有获利性质,但是不同的定位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而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质上,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就是市场主体,就是经营者。学员缴费获取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即可认定为消费行为。”胡春雨认为,本案为今后处理教育培训机构消费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先例,同时对医疗服务消费纠纷案件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现在有些医院和患者的纠纷就被认定为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郭华表示,对于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的医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对于医疗整容、美体保健等机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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