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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低于150%须停卖财险投资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0: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昨天,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经营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其中,《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同时,《通知》规定,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这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同时,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该《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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