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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PE税法或于近期出台 或开征浮盈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13:13 来源: 《浙商》

  ——首份PE税法或于近期出台

  目前《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内容已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该法规主要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

  文│ 本刊记者  沈晓琳

  最近,常春藤资本合伙人唐祖荣做了一件在业界看来颇为正确的事情:跑到上海地税局和国税局,询问开征PE浮盈税的消息是否事实?“我得到的回答是,纯属传言,不可自证。”唐在电话另一头抒了口气。

  浮盈税开征疑云

  事因源起一条新浪微博(http://weibo.com)。汉理资本创始人钱学峰4月19日在微博上称,国税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税收增加直接影响投资收益,因此消息甫一传出便引发业内热议。钱学峰首先直言不计其数的全国PE机构将会立时大幅缩水。

  “5%营业税,加40%项目投资账面盈利所得税,再加LP的20%所得税,合伙制没法玩了,这相当于给火热的PE行业倒了一盆冷水。”持相同观点的北京博思咨询董事总经理龚斌说。

  “对创业企业融资溢价部分抽税,简直是荒唐。监管部门一方面鼓励个人创业,鼓励创投投资早期,一方面却出台政策,导致投得越早交税越多。如此一来,对创业企业和创投企业,特别是早期投资打击尤甚!”乾龙创投创始合伙人查立代表了业内多数声音。

  也有人对浮盈税征税依据提出疑问,“这个说法漏洞百出。PE投资是企业在IPO前进行的股本结构重组。IPO时,PE没有退出套现获利,如果只是账面浮盈是没有记税依据的,也无法计算缴税基数。”

  不安和悲观的情绪在PE行业中蔓延,直到如“唐祖荣”者将疑问诉至税务监管部门。

  政策冲突导致监管被动

  “传闻传得这么邪乎,还是因为有限合伙PE税收征管中国家和地方政策冲突所导致的紧张气氛。”PE界人士评价说。

  国内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外乎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公司制形式的PE由于投资收益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所得税,投资收益在分配给投资人的时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5%营业税加25%所得税)。故业内有数据统计,70%左右的国内基金都采取合伙制形式。

  而合伙制PE基金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即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收税依据按照2008年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件”),税基计算则按照2000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文件”):自然人合伙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睹PE发展对产业升级的助推作用,地方政府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每个省市情况不同,尤以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最具吸引力。如内蒙古,对PE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自然人LP适用20%个税;公司制基金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执行15%企业所得税。新疆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个税;公司制基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执行15%企业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合伙制基金按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011年年中举行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毕马威华北区金融服务业主管合伙人言及地方政府对PE的“偏爱”时表示:“到地方可以跟他们讨论各种优惠政策。”

  “这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显然违背了国家财税部门的政策。”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上海举行的“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表示,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利用是造成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集资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份PE税法或于近期出台

  “尽管行业存在泡沫,但创投对产业支撑力度大,国税总局的思路不是打压,而是统一规范市场,极有可能会拿出个折中方案。”唐祖荣说。

  除此之外,随着国内创投行业的发展,PE基金合伙人已经从自然人扩展到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等。“在合伙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适用何种税率,如何计算税基等在159号文件中都没有明确。”PE界人士表示。

  因此多方消息传出,第一份具体规定合伙企业如何缴税的法规有望近期出台。根据初步草案,这一法规定名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日前证实《实施办法》是与159号文件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不存在另行开征“浮盈税”问题。

  由于2008年国税总局出台的159号文件对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明确,因此,《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一般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目前,部分PE基金已参与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具体发布时间要根据其发布形式而定。“如果是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此草案还要经财政部审核;如果国税总局单独发布,近期出台是有可能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考虑到国税总局此前针对创业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公司制基金,尽管《实施办法》尚未正式推出,已有合伙制基金准备将运作模式改回公司制。

  “早期投资需要的不仅是眼光,更是风险承受力,从这方面而言,合伙制模式更适合PE行业,因为无限责任制才能承担无限风险。”建信资本投资经理宁尚东认为,不管税率如何厘定,行业如果被倒逼,转向公司制则是退步。

  “这是个理性的市场,不赚钱就退出,泡沫也随之挤出。”唐祖荣说,“未来两三年内,(PE)行业一定会洗牌,但是税收调控不能替代市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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