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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通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1:47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万荃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 记者万荃报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从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三个方面对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进行了完善。本通知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同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通知表示,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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