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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1:47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王璐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为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证监会15日下午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该《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再次,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谈及如何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便利的资本市场服务,上述负责人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较小、大多属于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在制定《办法》时,证监会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设计了有针对性的制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项目投资分批投入、时间跨度较长的特点,建立储架发行制度,监管部门一次性核准其发行申请,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次择机募集资金,自核准之日起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即可,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公司自主权;另一方面,建立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为企业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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