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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来拨去都是税(税&世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1:1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划来拨去都是税(税&世界)

  学生K是一家国有集团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J公司的财务总监,该集团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国资委。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比较严谨,很多工作都有自己的一套规范和流程,所以K很少会有其他在民企工作的同学所面临的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但是,K面对的麻烦也是那些民企的同学所不可能面对的:国有企业之间时常出现的资产划拨带来的税务风险和负担。

  2012年初,K所在J公司收到集团公司通知,要将J公司持有的H公司90%的股权,在上半年无偿划拨到J公司的兄弟单位T公司。在J公司的财务账上,对H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原值为3150万元,按照H公司2011年报表对应的股权份额,这90%的股权目前市值约为5670万元。K接到老总的指令后,按照要求制作了一份工作时间表以及相应的纳税情况表,老总看了吓了一跳。

  国资委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因此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归国资委管理,国资委会根据需要在各国有企业间进行资产划拨,是一个非常具有行政色彩的机构。从资本结构的角度来说,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关联企业,所以,国资委在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划拨,从专业的角度而言就是关联企业交易。虽然国资委经常进行无偿的资产划拨,但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交易应该视同独立交易,计算并缴纳相关的税收。否则,企业间本来正常的交易行为通过关联关系进行无偿划拨,国家的税收将面临极大损失,因此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不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就会面临纳税调整。

  本文这个案例中,按照国资委的要求,J公司要将H公司90%的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虽然股权不收钱,但这种划拨行为一般来说不是免税的。下面就划出方和接收方各自的税负进行以下分析。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流转税,因此J公司不会面临流转税问题。J公司和T公司均为独立法人,J公司将其持有的H公司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按捐赠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国资委将H公司股权无偿划拨给T公司,J公司应作为捐赠,视同转让H公司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方T公司收到无偿划拨来的H公司股权,应该按照接受捐赠,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记账的会计科目上,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这次股权划拨的计税价格呢,是不是可以按照账面价格来计算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我国税法,J公司的投资成本是3150万元,而视同销售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670万元,仅这次划拨而言,J公司应按照转让价格和投资成本的差异2520万元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T公司则按照接受了J公司价值5670万元的H公司90%的股权,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J公司和T公司都没有历年未弥补亏损,且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J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0万元,T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17.5万元。一笔纳税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资产划拨,还能算是无偿的吗?

  当然,在现实交易中,如果J公司和T公司的母公司是国有大型集团企业,且这次资产划拨行为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审批,则无偿划拨就真的可以吃到免税餐了。(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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