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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欧洲讨“洋债”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21:45 来源: 法治周末

  虽然一直身份不明,但全球持续“危机”四伏的经济形势,依然让跨国讨债公司有持续存在的理由。通过与国外债务管理公司的合作,跨国讨债公司在制度夹缝中,享受“危机”带来的讨债商机

  法治周末记者肖莎

  又到月底,看到财务总监送来的月度财务数据里“应收账款”一栏被加粗的数字,杨锋无奈地摇了摇头。

  杨锋是浙江一家出口型纺织企业的老板,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地区。欧债危机爆发以后,他倍受老客户拖欠账款的折磨,而且被拖欠应收账款额度还有增长的趋势。

  长期代理海外欠款追讨的浙江律师邬辉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之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已高达5%,中国企业出口贸易累计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欠款难以追回。

  “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海外讨债的公司。”邬辉林说。

  杨锋在自己讨债无果时,也曾经向一些跨国讨债公司咨询过,但是由于对他们的讨债能力不放心,怕耽误了应收账款的回收,杨锋最终还是选择向律师求助。

  但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委曾多次发文禁止成立讨债公司,在这种背景之下,这些从事海外讨债的公司是否合法其进行海外讨债的经营模式又是什么讨债方式是否会跟暴力挂钩

  欧债危机下的讨债商机

  很多中小型出口企业,根本不知道有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也就导致一旦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只能通过律师或其他方式追讨了

  至今,谈起意大利和希腊两笔50万欧元的未收账款,杨锋觉得自己大意了。

  虽然报纸上到处都是欧债危机的报道,但杨锋觉得凭自己跟客户的交情应该没什么问题。2011年,他一如既往地接单、发货,而且一如既往地选择DA90天(付款交单,出口商指示银行在收到进口人承兑汇票之后,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在汇票到期90天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结账方式,而没有改为常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开具给卖方的一种函件,保证卖方在履行该文据或函件的条件下对第三人出具的汇票或单据予以承兑或付款;而信用证止付)。

  然而,欧洲经济的不景气,导致这两家客户在2011年4月汇票到期后却以“现金周转不灵”为由拖欠货款。直到去年年底,杨锋才按照习惯打电话、发传真催款,但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直白地说没钱。

  杨锋周围的朋友也遇到类似情况,他们大多栽到了老客户手里,也有部分因为掉以轻心或急于做生意而被外国商人骗了。

  不过,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邬辉林还发现很多国家的法院甚至帮助、纵容本国商人申请信用证止付(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通过司法手段阻止银行承兑或付款),直接导致国际贸易过程中相对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模式也出现了不能兑付的危机。

  “不过中国企业这种不好意思催款的习惯,是应收账款比较多、难追收的重要原因。国外一般应收账款在3个月左右就开始催收了,因为3至6个月是账款追收的最佳时期。但中国企业一般都是到年底才收账,而账龄越长,账款越不好回收。”邬辉林说,中国出口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应收账款能成功回收的比例平均只有20%,结合5%的出口坏账率,这也就意味着每年出口额的4%基本上是收不回来的。

  邬辉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做出口贸易时都会在合同上写明“出现纠纷时优先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纽约公约》,而该公约约定缔约国承认并执行在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以一旦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企业在中国仲裁以后,在国外请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即可。

  “但很多中小型出口企业,根本不知道有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也就导致一旦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只能通过律师或其他方式追讨了。”邬辉林分析道。

  如此背景下,海外讨债公司再次在欧债危机的当口找到了存在的价值。

   讨债公司“身份”不明

  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允许成立这样的讨债或是催收公司,也就是说所谓催收公司或讨债公司,应该是不合法的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从事海外讨债的以两类群体为主:一类是邬辉林为代表的律师;另一类多以咨询公司、征信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形式出现。一家网站上自称海外追账中心的企业实际注册名甚至是上海的一家网络公司,而且这些进行海外讨债业务的公司多以国际化的视角称自己的业务为“海外商账追收和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教授认为,在中国,律所承揽商账追收业务很自然是合法的,因为欠款属于违约行为,追收欠款也就属于法律业务。

  “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允许成立这样的讨债或是催收公司,也就是说所谓催收公司或讨债公司,应该是不合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事实上,我国不仅不允许成立讨债公司,并且还多次下令禁止成立讨债公司。

  公安部、工商总局早在1995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通知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邬辉林认为,国家之所以至今不放开讨债公司和商账追收的注册成立,主要是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

  “中国现在的讨债公司已经形成相当明确的分工。”中国人民大学政治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说。

  吴晶妹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社会需求:“市场经济一定会产生债务,司法资源又紧缺,不可能所有债务都依靠法律解决,大量的债务要民间机构参与催讨,这在国外也是很普遍的。国外对于商账追收也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比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记者了解到,美国收账协会就有近万个会员,其中美国邓白氏集团、美国泛亚商务咨询集团等都已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商账追收和管理公司。

  但由于中国对讨债公司的具体规定,目前很多国外的商账追收公司都不选择在中国大陆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荷兰一家大型的商账追收公司atradiusgroup就把分公司设在了香港,方便开展业务。

  吴晶妹认为商账管理不应再在法律边缘游走,应该在阳光下正常地发展,“商账追收和管理不是应不应该放开的问题,而是何时制定法规、何时放开的问题。”吴晶妹说。

  “如果要放开,一定要通过立法明确可开展追收业务公司的标准、可使用的追收手段等,避免出现暴力追收。”刘少军补充道。

  非诉为主追收债务

  追收采取的主要还是上述非诉手段,比如找商会,或向当地的征信机构举报欠款方的不诚信行为,有些国家的电视台也接受此类情况的曝光

  在中国,海外讨债公司的追收模式和律所开展追收业务的模式非常类似。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律师群体还是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讨债公司,他们均和海外的律所以及专业的商账管理公司有合作关系,他们所做的工作更多的是“中介”,即在对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拖欠情况进行评估后,评估业务的可行性,然后把业务转到国外合作的商账管理公司或律所去,由他们具体负责追收业务。

  易卓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自称是荷兰商账追收机构安卓财务管理公司(atradiusgroup)的中国合作机构。易卓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唐先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在接受客户咨询后,要先根据客户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要承接业务,判断的标准包括账龄、是否保存了贸易往来单据、债务是否有争议、该公司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账龄过长、没有贸易证据或债务存在很大争议或该公司产品在国外出现了质量问题,他们可能不会为该公司进行催收。

  邬辉林做海外欠款追收业务的第一步也是如此,但他还会对咨询客户的贸易对象进行分析:“在一个信用体制和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商账追收会相对容易,反之较难。比如北欧的信用情况最好,南欧如意大利、希腊的账务追讨起来相对较难,我们一般情况都不接受贸易对象北非和南美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的地区的客户。”

  与唐先生跟客户签订代理合同不同,邬辉林一般是和客户签订居间合同,然后由客户和海外的商账追收机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若账款无法回收,则再签订协议把债权转给客户。

  “因为如果仅仅是代理,在具体追收债务时,欠款方往往会质疑其代理权限,并以此为由拖延时间。”邬辉林说,在客户与海外商账追收机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他还会负责追收过程的跟进和相关资料的收集。

  虽然签订的合同不同,具体到商账追收的实际操作,海外合作机构都会以各种渠道调查欠款方的具体情况,区分欠款方是由于经营出现问题、还是故意拖着不付钱、还要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下单订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催收方式。

  “主要还是采取信用施压的方式。专业的追收师会先给欠款的公司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警告其尽快还款,然后跟欠款方面谈,如果其还不支付欠款,追收机构会和当地的商会联系,通过商会向企业施压,要求欠款方给出一个解决方案,欠款方如果拒绝,则会登上商会的黑名单,这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而在这样的压力下,不少企业会选择付款。”唐先生说。

  邬辉林说在信用情况比较好的国家,比如北欧和日本,只需要他向欠款方发送律师函,一般情况下账款就能回收,如果是那种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下单的情况,他们一般也会发律师函警告欠款方,若不还款将以诈骗的形式起诉,同样会有效果。

  不过很多来自中国的律师函并不那么有效,还是要借助于海外商账追收机构或律所进行账务追收。

  “追收采取的主要还是上述非诉手段,比如找商会,或向当地的征信机构举报欠款方的不诚信行为,有些国家的电视台也接受此类情况的曝光。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找海外律所进行诉讼的,因为国外律师费用太高了,一般企业都不愿意支付,而且对于额度不高的账款来讲,诉讼并不划算。”邬辉林说。

  唐先生表示,从他的经验来看,如果轻易选择诉讼,还可能导致欠款方加速破产,如果客户是无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欠款方的财产;若欠款方经营情况已经恶化,客户受偿的可能性很低,还不如抓住买家经营状况改善的时机,通过减免部分债务、分期付款等方式与买家达成还款协议,最大程度地追回欠款。

  靠佣金生活的讨债中介

  佣金比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收取,一般在实收货款的20%至40%之间

  关于商账追收的费用,邬辉林介绍,在商账追收界,如果不涉及到聘请海外律师,一般都是采取风险代理制,即成功收到货款后,客户才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佣金比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收取,一般在实收货款的20%至40%之间。”邬辉林和唐先生给出的答案是类似的。

  这个佣金比例是客户需要支付给国内“中介”和海外商账追收机构的费用的总额,邬辉林表示律所最终能拿到的费用是总费用的1/4至1/3,即实收货款的5%至15%之间。而唐先生所能拿到的费用也是总费用的较少部分。

  但如果商账追收机构未能成功追款,需要海外律师帮助诉讼时,费用就是另一回事儿了,客户不仅需要向邬辉林或唐先生支付一定额度的服务费用,还需要向国外律师支付高额的律师费。

  “国外的律师一般都不接受风险代理制,需要提前支付律师费。欧美国家的律师费一般在300美元至400美元一个小时,合伙人级别的是500美元至800美元一小时,包括在途差旅时间等。基本上如果一个20万美元的案件,真正通过诉讼的话,律师费的开销基本上需要6万美元左右,如果涉及对方因产品质量反诉,那么时间更长,律师费成本更高。”邬辉林说,中国客户在没有预见一定可以收回欠款的时候,一般不愿意先支付动辄几十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

  邬辉林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收费都不低,而且应收账款的回收成功率也并不高,避免坏账的根本方法还在于出口型企业的努力,出口企业不仅要在决定合作前调查买家的信用情况避免上当受骗,还应在发货后时对账,并保留单据,同时要及时催账,不要等到年关再催款导致账龄过长难以追收。

  来源:[法治周末]责任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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