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正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14:27 来源: 上海国资只有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的功能作用形成共识,加快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才能真正促进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沈立群
我国的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市场体系,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集中监管的股权代办系统,构成了现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格局。从海外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场外市场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命运多舛”。有些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因拆细交易、连续交易、集中竞价交易而被叫停的事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十多年来,国家层面曾多次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和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专项工作,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如果将各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归类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那么,其乱象丛生、几起几落的背后,确实存在着体制瓶颈和制度缺失的原因,值得反思。
首先,我国股票市场上市份额资源稀缺,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容量有限,拟上市企业排长队等候,众多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深受没有合适的融资平台之苦;其次,不少地方政府有扶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发展的积极性,明推暗助办法不一,由于规范缺失,监管乏力,一旦出现问题,自上而下划定“红线”后,越界者为数不少。目前,我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可谓 “名不正,言不顺”,还背负着涉嫌违规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巨大压力。
必须指出的是,要不要建立和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与该市场应当如何规范运行,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各地自发而又“屡禁不止”的实际状况,反过来说明其具有促进部分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的市场功能。所以,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来看,只有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的功能作用形成共识,加快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才能真正促进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是为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融资和转让服务的私募市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国家证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同时,必须明确三个限定:即挂牌公司区域限定、权益持有人数限定、业务功能限定,规范开展股权转让、定向增资、债券融资的业务活动。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建立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途径和要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还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并公示合格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标准,增强风险承受能力。
还要严格实行现货现款交易,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协议转让服务,杜绝采用集中竞价、透支交易或信用交易方式;还要配套建立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规则、方式和程序,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以往业务不定型、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的介入还受到限制。因此,要准许并鼓励具备承销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的业务活动,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以及投资咨询等服务,以提高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其他板块衔接的紧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