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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法规“保护伞”令人不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14:11 来源: 中国经营网

  为什么非要将“嫖宿幼女罪”分出来,并且叫的那么响亮而不觉羞耻,实在是不可理解。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人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此外,随着民间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人民网)

  2006年湖南永州,一个11岁的女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接客100余次,强奸犯被判处死刑,然而众多“嫖客”最终也未被公诉;淅江永康、贵州习水嫖幼案同样以轻判终结,试问我们国家还有没有保护幼女的意识?嫖宿幼女罪虽然存在金钱交易,但是并不能排除利诱、强迫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可能,对于无判断能力、无自主意识的未成年幼女来说,很可能一块糖几块钱就会被骗去做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事情,难道说这样也算是“嫖宿”?这根本不是嫖,就是强奸!比一般的强奸罪还不可饶恕的伤害幼女罪!!

  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法规“保护伞”令人不耻

  “嫖宿幼女罪”这个说法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是公开的污辱幼女,弱小的她们不管是不是主观意识去接受这样的事情,犯的错也是成人该加倍承受的。就连交通道路法规中也有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项,为什么对弱小的孩子们却不能宽容?

  一位网友说“所谓嫖宿幼女罪是为某些阶级开脱的,你懂得”,按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将处以5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再暗地里疏通疏通“官”系,缓刑或根本不用坐牢也不是不可能。而国家对于奸淫幼女罪最高可判死刑,相对于此,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刑罚太轻了?其中的区别仅是有无交易行为,差别就应如此之大吗?

  笔者非常赞同佟丽华所说的“核心问题是缺乏儿童视角”,很多不赞同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刑法学教授们,试问你们是以怎样理性公式化的方式去理解的这项刑法,而不需要站在本应当受社会保护的儿童方面考虑问题?孩子们的身心智力未发育完全,因此是需要受到一定保护的,这个因素也不需要考虑吗?

  如果从社会安定因素方面考虑,更应当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只有对这些犯罪的成人加大处罚,才能让他们忌惮而不敢以身示法,相应的犯罪机率势必会大大减少,如果说不管你给了多少钱,只要是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按强奸罪处罚,甚至是处以最高惩罚,那么相信即便是有个别不良幼女想通过此途径获得利益,也没有成人敢于犯险了,如此不好吗?

  为什么非要将“嫖宿幼女罪”分出来,并且叫的那么响亮而不觉羞耻,实在是不可理解。

  况且,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并不妨碍案件区别对待,强奸罪本身也具有量刑情节部分,如果确实不知晓对方为幼女的情况下发生可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若明知对方为幼女而“嫖宿”的,则按强奸罪加重处罚。为什么非要将“嫖宿幼女罪”分出来,并且叫的那么响亮而不觉羞耻,实在是不可理解。

  芒露 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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