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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应保障而非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11:39 来源: 中国经营网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并无不妥,若立法巧妙,更是对社会风气和群众利益大有好处。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认为“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而此条款之前曾引发讨论,一些人认为,上述精神慰藉条款不具备可诉性,入法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倒是认为“常回家看看”早该入法,面对当前国内流动人口2亿以上,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的状况,“常回家看看”不仅是群众的希望,不仅是一首唱出了人们心声的歌曲,更应作为法律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但话说回来,“常回家看看”不应作为强制条款来入法。一方面,如若不常回家看看,也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他人无害,没必要进行责罚。另一方面,“常回家看看”不是限制人们去做某事,或禁止人们做某事,而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做某事,其相当于义务约束条款,强制难度也比较大。

  因此,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如要入法,应是保障权利型而非强制。即从法律层面上提供“常回家看看”一切便利,消除现实障碍,并给予其一定利益。

  例如在提供便利上,我们立法规定用工方必须给予异地工作者一定时间的带薪探亲假。这一点虽然我们法律上已经有类似的表述,但执行起来几乎没有任何力度,甚至连政府内部都未能很好的落实。因此我们在这一点上不妨加大些强制力度,如可以效仿美国一些州,对于员工休假天数明显不够的企业实行多倍税款,或年底时向未享探亲假员工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等。

  而在利益引导上,我们则可以效仿新加坡。对于能够定期回家探亲者,政府可以给予其一定利益奖励。如以货币方式在养老金中补助给老人,或对于此类人群在购买某些大件物品上实行免税和减税政策。对于能够选择与老人同住或居住在附近的人们,更是可以适度放开一些政策限制,比如二胎等。

  所以,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并无不妥,若立法巧妙,更是对社会风气和群众利益大有好处。但我们对其入法的基础思想则不应是强制,而是引导人们回家,保障和落实人们回家探亲的权利。就如同春运一样,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过年必须回家团圆,但政府最好能保障此段时间交通的通畅。

  当然,如果政府能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差异,让大家可以在本地实现自我目标就业,减少人口流动,那就又是“常回家看看”更高一级的处理手段了。

  王亚煌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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