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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走上阳光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1:1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徐焕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有法可依并走上了阳光道。

  政府采购有“阳光采购”之誉。对政府采购立法, 首先是把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之下, 充分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人们不会忘记, 建成不到3年就崩塌的重庆綦江彩虹桥, 被斥责为豆腐渣工程的江西九江长江大堤, 通车18 天就开始破损的云南禄丰公路,这些政府采购的项目, 不仅未能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 反而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透明度。而缺乏透明度的采购, 也不可能有及时有效的监督。事实上,在庞大政府采购支出中,由于暗箱操作和滥用职权,照顾关系、索要回扣、行贿受贿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已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据估计,我国政府采购中, 因暗箱操作等原因,每年导致财政资源流失数百亿元,严重地破坏了商业公正,腐蚀了干部,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采购, 凡是在政府规定的统一采购目录或超过法律规定的采购数额,必须由政府设立或委托的采购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过程、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采购记录及纠纷仲裁等,都必须透明。显然,通过制度上的完善, 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才是解决由暗箱操作、缺乏监督带来种种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实现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目标的必然选择。

  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也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的根本前提。只有在公开条件下的规范运作,政府采购科学化才成为可能。

  实际上,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终实现阳光分配的客观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财政分配的社会公众性和透明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建设。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各项税收法律制度,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这次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使我国财政分配由筹集收入、安排支出到采购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现实。(摘编自2002 年7 月3 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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