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保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6 07:12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张兰面对资本市场的波动,如何保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安全边际成为监管层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7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强调“保险公司应强化资本约束以保证偿付能力充足”。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模式进行了反思,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资本监管。从银行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新保险核心原则,从逆周期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到健全风险资本制度,都体现了加强资本监管的理念和方向。
及时制定达标方案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去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中的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纷纷大幅下滑,甚至接近150%的“红色警戒线”。据了解,中国平安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7%,较2010年的198%下降了31个百分点;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仅为170.12%;上市不久的新华保险在合计融资133亿元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刚刚跨过150%的红线。
就在资金不足已经成为行业通病、保险消费者权益面临潜在威胁的时刻,“监管之手”进一步加大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送保监会。此外,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收到保监会下达的监管措施后,应当及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保监会。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保障。保险消费者最为根本的权益就是按照保险合同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如约获得损失赔偿和满期给付。”正如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将直接损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从保障保险消费者根本利益的角度来说,保险监管必须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而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要义之一,就是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中,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方案未如期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了资本约束机制,促使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资本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发展业务,推动保险公司从只重规模的粗放增长方式向注重规模、效益和风险管理的协调发展方式转变,逐渐成长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可以这样说,偿付能力是整个保险行业风险水平的综合反映,抓住了偿付能力监管,就抓住了监管的“牛鼻子”,从而实现监管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据了解,目前欧盟正在抓紧推进偿付能力II,计划于2014年实施;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预计2012年底完成。就在发达保险市场加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制度建设的同时,我国保险业强化资本监管制度体系的脚步也日趋频密,今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未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方向,提出要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制度体系”。
“在持续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的同时,保监会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以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上述专家说,在提高融资工具流动性方面,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争取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所挂牌平台交易增加次级债务市场的流动性,提高次级债募集和转让的流动性;在丰富转让工具方面,监管层正积极研究开放次级债券、次级可转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补充金融工具;在开拓离岸市场方面,为积极响应国家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的战略决策,保监会正积极探索和支持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开展人民币债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