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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直击:辩方提出重大立功情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2 15:36 来源: 财新网

  辩护律师提出,该案二审期间,李昌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检举材料,检举了两起严重的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线索

  【财新网】(记者 刘长)李昌奎故意杀人再审一案8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庭审由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在昭通市中级法院进行。

  庭审从上午8点半持续到下午1点半,法官宣布下午4点半继续开庭。庭审中,李昌奎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案二审期间,李昌奎曾举报犯罪线索,该线索一旦查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法律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该线索在二审中并未引起重视。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后将该女和三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李昌奎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做出上述改判。

  这一改判引起掀起轩然大波。受害者家属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要求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也对此改判提出很多质疑。呼啸而来的舆论风暴中,云南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8月22日上午的庭审,前半部分由于涉及强奸案件的情节,未公开审理。9点45分起的后半部分涉及故意杀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法庭允许了家属和媒体到庭旁听。

  庭审中,公诉方仍然强调李昌奎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偏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事后曾赔偿受害人,并曾举报了重要的犯罪线索,故二审改判死刑有其合理性。

  据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张青松在庭上介绍,该案二审期间,李昌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检举材料,检举了两起严重的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线索。一起发生于1990年,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年仅14岁的云南少女哄骗到山东,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这位被贩卖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写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没有文化,不知如何处理。另一起发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两外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云南两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重庆卖淫。

  辩方律师表示,李昌奎提交的这份检举材料十分详尽,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等等,甚至还列举了至少6位能够知道这些犯罪事实的证人的姓名。如果这些检举线索经过查实,李昌奎应属重大立功表现。但是,这一材料在原审二审期间没有引起重视,卷宗当中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曾经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过查证。

  “今天的再审程序中所发现的这一重要事实,对本案原审上诉人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律师张青松认为:正因为二审改判,才有机会发现该重大事实,否则不仅李昌奎生命早已被剥夺,“最重要的是我们失去了挽救那三个被拐卖的少女,而犯下严重罪恶的罪犯们仍然逍遥法外”,“足见慎用死刑之重要”。

  据此,辩方律师认为,就目前在案的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李昌奎有重大立功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上午的庭审中,针对李昌奎举报的犯罪线索,公诉方也对李昌奎本人进行了询问,但认为李昌奎举报的线索并非其亲耳听见,而是多次转述的传来证言,对其可靠信表示怀疑。但公诉方也表示,对此一举报线索应该进行查证。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半方告休庭,法庭宣布下午4点半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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